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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增城区公布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第一批)。

基层政务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6〕143号)

发布时间: 2026-07-28 15:57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已于2026年3月1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增府征前公〔2026〕51号),涉及广州市增城区2025年度第二百一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派潭镇东洞村土地面积共76.746亩),因征地范围、留用地安置、社保费用等调整,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东洞村新圩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洞村邓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洞村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洞村黄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东洞村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派潭镇东洞村新圩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28公顷(0.342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228公顷(0.342亩),不涉及耕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0228公顷(0.342亩),不涉及耕地。

(二)拟征收派潭镇东洞村邓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028公顷(1.542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4 69公顷(0.703亩),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0559公顷(0.839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0469公顷(0.703亩),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0559公顷(0.839亩)。

(三)拟征收派潭镇东洞村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441公顷(17.162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1441公顷(17.162亩),不涉及耕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1441公顷(17.162亩),不涉及耕地。

(四)拟征收派潭镇东洞村黄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28公顷(1.692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1128公顷(1.692亩),不涉及耕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1128公顷(1.692亩),不涉及耕地。

(五)拟征收派潭镇东洞村朱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910公顷(53.865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3.5703公顷(53.55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032公顷(0.048亩);未利用地0.0175公顷(0.262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3.5735公顷(53.603亩),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0175公顷(0.262亩)。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省市关于留用地的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0.4974公顷)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派潭镇东洞村土地面积共74.603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人16200元(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共19人)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30.78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7月29日至2026年8月11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7月29日至2026年8月1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文政路22号(联系人:吕先生;电话:8282118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7月29日至2026年8月1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系人:欧阳先生;电话:020-82629486;邮编:511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其他应告知事项:原公告(〔2026〕51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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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