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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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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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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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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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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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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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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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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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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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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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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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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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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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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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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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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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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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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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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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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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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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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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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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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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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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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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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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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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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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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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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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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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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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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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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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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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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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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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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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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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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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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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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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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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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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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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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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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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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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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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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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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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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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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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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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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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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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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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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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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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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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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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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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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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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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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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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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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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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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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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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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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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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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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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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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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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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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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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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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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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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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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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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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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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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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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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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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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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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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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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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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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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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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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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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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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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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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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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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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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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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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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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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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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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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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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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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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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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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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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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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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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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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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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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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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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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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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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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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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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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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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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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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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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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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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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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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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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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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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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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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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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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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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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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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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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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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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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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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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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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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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