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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新决字〔2024〕B0000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544号)

    2025-10-1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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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544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新决字〔2024〕B0000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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