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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耘、魏某志、魏某聪不服作出的(2024)穗增中府土决字第001号《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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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557号
申请人:魏某耘。
申请人:魏某志。
上列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某聪。
申请人:魏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不凡,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某繁。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穗增中府土决字第001号《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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