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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明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增府行复〔2024〕606号)

    2025-10-1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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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06号


    申请人:陈某明。

    委托代理人:罗鸿安、刘月媚,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编号:〔2024〕269226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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