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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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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66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高莉,广东金桥百信(增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芷欣,广东金桥百信(增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第三人: 黄某铃。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增新府行决字第4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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