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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铭不服区住建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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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77号
申请人:黄某铭。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2024〕增住建处告字955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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