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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文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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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11号
申请人:单某文。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4〕317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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