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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丽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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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40号
申请人:孙某丽。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第三人:广州某学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344393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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