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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宸不服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813号)

    2025-10-1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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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813号


    申请人:潘某宸。

    法定代理人:张某浓,系申请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朱街行决字第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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