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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建不服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对其相关工伤待遇支付请求不作为(增府行复〔2024〕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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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860号
申请人:龚某建。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B区。
法定代表人:蓝丹萍,职务:主任。
第三人: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相关工伤待遇支付请求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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