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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875号)

    2025-10-1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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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875号


    申请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星。


    申请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41813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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