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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琴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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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929号
申请人:王某琴。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王某琴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4〕318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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