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鸿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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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505号
陈某鸿: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对你信访反映事项所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通过信访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开发商涉嫌擅自变更规划进行改建的问题,要求处理。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2024〕增新处字285号《处理意见书》,告知你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涉案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情况。
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未所发现涉案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情况,并告知你其调查处理情况,已依法保障你的投诉举报权利,其作出的回复仅是告知你其对你信访反映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并未对你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且,对于涉案开发商涉嫌擅自变更规划进行改建的问题,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你与被申请人所作〔2024〕增新处字285号《处理意见书》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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