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华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阮某华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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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529号
阮某华: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石处字124号《关于阮某华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通过走访反映石滩镇某社区书记洪某彬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要求有关部门撤销洪某彬书记职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石处字124号《关于阮某华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024年8月8日,你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洪某彬职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本案中,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对某社区书记损害你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撤销该社区书记的职权,社区书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和管辖范围,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向增城区监察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你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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