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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599号)

    2025-10-1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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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599号


    张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反映事项的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反映大某城·某项目的开发商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要求依法查处。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穗增市监处字345号《处理意见书》,决定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告知你关于反映提供超低首付、协商退款的问题,建议向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你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属于上述规定的举报行为,对于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你与被申请人对你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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