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华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石滩派出所未对其信访投诉作出答复(增府行复〔2024〕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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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02号
申请人:阮某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石滩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兴石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岸然,职务:所长。
申请人阮某华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石滩派出所未对其信访投诉作出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信访办公室信访反映物业服务质量差、被楼下***房的业主干扰,其被物业工作人员殴打,要求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日到分局信访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解释。
2024年4月30日,公安信访办作出《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将该信访事件转送石滩派出所处理。
2024年5月1日,《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在辖区内的前进社区警务室约见申请人,向其反馈信访核查情况。
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就信访转办事项开展工作形成报告回复分局信访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在荔城金竹社区警务室(公安信访办公室旁)再次向申请人解释。
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在辖区内的前进社区警务室再次约见申请人。
申请人阮某华认为被申请人对《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未作出答复,于2024年9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群众来访登记表》《送达回证》、接处警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反映的物业服务质量差、被楼下***房的业主干扰,其被物业工作人员殴打等问题,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规定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是否作出处理以及作出何种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阮某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