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杰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增市监举复〔2024〕196号《关于黄某杰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增府行复〔2024〕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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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24号
黄某杰: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处和赔偿。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增市监举复〔2024〕196号《关于黄某杰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决定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你不予奖励,对你的投诉事项终止调解。
本府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你不服被申请人对民事纠纷作出终止调解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你与被申请人对你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对你投诉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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