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杰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326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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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28号
申请人:陈某杰。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326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同案外人招某洪、招某凤、陈某凤等人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反映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村委修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村民自治章程》中侵害该村妇女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并要求成立法治小组审查涉案章程的合法性。
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新受字218号《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决定予以受理。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新处字326号《受理意见书》向申请人等人进行答复。涉案《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如下:按照《增城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增城区新塘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新塘镇已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根据文件及上级部门的指导,制定了某村股份经济联社章程、某村股份合作社章程。申请人等人于2020年通过房产入户的方式将户口迁回某村,属于某村的挂户村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经济组织章程第三章第(三)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特殊的公民,由董事会审查,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股东资格、配股份额和配股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决定,应当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经了解,某村此次修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委村民自治章程》流程符合上述情况。
2024年8月21日,上述《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自己的诉求,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其主要内容是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自治章程》的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流程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326号《处理意见书》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陈某杰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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