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湛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超期未对其履职申请书答复处理(增府行复〔2024〕644号)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44号
申请人:唐某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负责人:王浩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唐某湛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未对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尽快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因居住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花园某期C*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在遇紧急情况时无人应答的问题,向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局调查后回复,物业监控影像资料因时间过久已被覆盖,无法提供相应时段的监控记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监控影像资料至少留存30日备查。
二、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查询系统显示2024年6月13日已签收,信件内容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某花园分公司监控影像资料未能留存30日的问题进行查处。但直到今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正式书面处理结果,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尽快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依据的法律条款,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同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是,已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提及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予以答复,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处理经过
(一)接收过程
2024年6月13日,我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其反映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花园分公司(下称某物业)监控视频资料未能保存30日的问题,要求我分局处理。
(二)处理情况
我分局收到该申请书后,立即转某花园辖区派出所(沙村派出所)处理。
2024年6月22日,沙村派出所安排民警对某物业位于某物业处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小区C9栋两部电梯视频存储时间只有23日,不足30日。
2024年7月18日,某物业工作人员孔某受公司委托,到沙村派出所接受调查,承认因线路故障导致视频存储时间不足30日。
2024年8月15日,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我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物业在8月17日前就监控视频问题整改完毕。
2024年8月17日,经复查,某物业已就监控视频储存时间问题整改完毕。
(三)答复情况
2024年8月17日,我分局沙村派出所民警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9日,我分局沙村派出所再次约见申请人,并再次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二、维持被申请人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我分局已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反映违法问题开展履责。《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90日。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我分局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及时安排民警到涉案小区开展检查,发现的确存在部分视频监控存储时间未达30日情况,制作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并送达某物业,建议某物业及时整改。后我分局又要求某物业派员配合调查,对其受委托的工作人员孔某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视频监控录像不足30日的事实。经调查,我分局对某物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后又派员及时检查整改情况。综上,我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职行为。
(二)我分局已将履职情况答复申请人。2024年8月17日,我分局民警检查某物业整改情况后,即将情况通报给申请人,沟通过程中,申请人坚持要求书面答复。2024年8月29日,我分局民警再次在沙村派出所约见申请人,聆听其诉求,向其告知执法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已将履职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知情权得到保障,其权利未受到减损。
(三)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书面答复于法无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本案并非治安案件,且某物业电梯监控录像存储时间未足30日的违法行为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失,故申请人也并非被侵害人。综上,我分局未将处理文书书面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我分局对申请人反映事项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并答复,履职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某物业监控视频资料未能保存30日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
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024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安排沙村派出所民警对某物业位于某物业处开展检查,发现有2部电梯视频存储时间只有23日,不足30日。
2024年7月18日,某物业工作人员孔某受公司委托,到沙村派出所接受调查,承认因线路故障导致视频存储时间不足30日。
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向某物业作出穗公增(沙村)责通字〔2024〕3102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发现某花园小区C*栋1号、2号电梯监控存储时间不足30日,责令某物业某花园分公司在2024年8月17日前改正或整改完毕。
2024年8月17日,经沙村派出所复查,某花园C*栋1号、2号电梯及其他视频监控存储时间均达到30日以上。
2024年8月29日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认可沙村派出所民警于2024年8月17日曾向其口头答复过,沙村派出所民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其权利义务,不符合书面答复的情形,同时告知申请人已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且已整改完毕。申请人坚持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且称民警没有被申请人的授权,不能代表被申请人作口头答复。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唐某湛举报事项的答复》(增市监举复〔2024〕143号)、《增城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增公沙村检意字[2024]120号)、孔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公增(沙村)责通字〔2024〕310268号)、复查情况及检查照片书证、执法视音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90日"的规定,及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申请人反映某物业在某花园小区C9栋1号、2号电梯监控存储时间不足30日的问题,因某物业某花园分公司处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6月22日派沙村派出所到涉案现场开展调查;于7月18日对某物业某分公司工作人员孔某开展询问调查;并于8月15日向某物业某分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8月17日经复查,被申请人沙村派出所就申请人所反映问题已整改完毕,并向申请人作出口头答复;8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当面告知申请人其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其权利义务,不符合书面答复的情形,同时告知申请人已对某物业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且已整改完毕。综上,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并且将查处结果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答复的理据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唐某湛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