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素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增府行复〔2024〕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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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50号
田某素: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你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你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9月5日作出增市监举复〔2024〕303号《关于田某素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决定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对你不予奖励,对你的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邮寄上述答复。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举报事项应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你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对你进行告知,已依法履行了对于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于举报投诉的法定职责,并不存在损害你合法权益的情形,且答复内容并未对你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所述,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