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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某不服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朱街网信223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657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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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57号


    申请人:贺某。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主任。


    申请人贺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朱街网信223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信访局转送的信访事项。申请人反映:信访人通过省信访局网址反映:其于2023年10月5日认购了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某城·某瀚(备案名:某花苑住宅、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自编号2#))项目的2-2***号房。开发商违规宣传改建。开发商样板间依旧存在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的情况,还涉嫌偷面积,偷税、偷容积率。开发商在85样板间(3栋3楼)将厨房飘窗拆除改为洗菜池以扩大厨房使用面积。违规将阳台改为卧室。将飘窗区域拆除设置为床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受理有关投诉事项并出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到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项目3栋3楼设置的3个样板房(分别为85平方米、85平方米、97平方米)均存在封闭阳台违规改建的情形。执法人员要求项目方自行整改。2024年7月23日、10月8日,被申请人分别到涉案现场进行复查,项目方均已整改完毕。

    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朱街网信223号《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收到反映后,朱村街执法人员到某城·某瀚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3栋3楼设置3个样板房,均存在违法封闭阳台现象。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对现场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责令项目方马上自行整改。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项目方已对违法封闭窗户的样板间整改完毕。"上述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8月2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朱街网信223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9月30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告知书》《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存在违法改建等行为,通过信访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查处,系为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线索,属于举报性质。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对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贺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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