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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晶、贺某、刘某伶、钟某锋、王某、林某、李某不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2024〕增城管执信访不予受1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4〕693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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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693号


    申请人:王某晶。

    申请人:贺某。

    申请人:刘某伶。

    申请人:钟某锋。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林某。

    申请人:李某。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胥汝涛,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低碳总部园新城创业中心14号楼一楼103单位及二楼全层。

    负责人:何永添,职务:书记。

    第三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晶、贺某、刘某伶、钟某锋、王某、林某、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2024〕增城管执信访不予受1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被申请查处单位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事项为:就坐落于增城区新塘镇某村某路**号*幢、*幢地块"某园某广场"项目公寓存在的违法设立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上述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调取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广州东部某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新塘某园某广场项目公寓BG-3-1商业SY-3-1~SY-3-6燃气验收情况说明函》及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工程验收/复验信息表》(编号 :DB-XT-KG-ZY-202407-001)等材料,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以及调阅上述验收材料,认为"某园某广场"项目的燃气管道建设符合建筑物设计要求,红线内燃气管道建设符合施工图纸,户内管道燃气开通符合要求。

    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城管执信访不予受1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某园某广场项目的燃气管道建设符合建筑物设计要求,红线内燃气管道建设严格依图纸施工。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毛坯交房,经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开发商,由开发商告知每户,报装管道燃气需自行装修封闭式厨房。目前,每户报装燃气用户,均经燃气经营公司入户检查,户内管道燃气开通均符合《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关于来信材料中提及的某园某广场是否属于办公建筑,以及何种类别的建筑能否设计安装燃气管道的疑问,建筑类别界定和建筑设计审批均不是我局职能。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本机关对此事项不予受理。请您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受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现场照片、《关于新塘某园某广场项目公寓BG-3-1商业SY-3-1~SY-3-6燃气验收情况说明函》《工程验收/复验信息表》《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被举报人存在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请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属于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为举报性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园某广场"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工程验收/复验信息表》等相关资料,经被申请人核查,认为上述项目的燃气管道建设符合建筑物设计要求,红线内燃气管道建设符合施工图纸,户内管道燃气开通符合要求,未发现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设立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遂作出被复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和答复告知的职责,保障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实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加负担,并非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王某晶、贺某、刘某伶、钟某锋、王某、林某、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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