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梁某锋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石处字14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713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13号


    申请人:梁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伍,职务:镇长。


    申请人梁某锋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石处字14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在网上发起信访投诉,反映广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天地涉嫌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等问题。具体投诉内容:一、本人于2023年8月2日认购了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天地(备案名为:某住宅)*号自编*栋***号房物业,其在认购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情况。二、被申请人失职渎职,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失职、渎职行为,一直无限期的拖延违章建筑的拆除,导致受害的购房者不断扩大。1.被申请人两次回复均是"责令整改"但是没有立案受理情况、整改情况、整改结果主动告知我,更没有把整改通知邮寄给本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未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属于逾期答复,程序违法。2.从9月份发现违章建筑到12月份,开发商仍没有完成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责令开发商在限定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没有主动介入强行拆除,是不作为。3.发现违章事实存在,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但被申请人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是不作为。三、申请人的诉求:1.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2.要求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作为、渎职、怠政行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该信访件由增城区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申请人承办。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天地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样板房将阳台改建为房间的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石处字3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目前某天地对外展示的样板房共4个户型(77 平方米户型、87平方米户型、94平方米户型、105平方米户型),确实存在将部分样板房在阳台加装玻璃形成房间的违规情况。2023年9月起,被申请人相关执法部门逐步开展某天地违规改建样板房的整治工作。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相关执法部门对某天地相关工作人员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立行整改。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上述4个样板房将阳台改建为房间的违规行为已全部整改完毕。"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意见书向申请人进行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2月17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广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天地项目,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问题一事作出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认真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府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增府行复〔2024〕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有关某公司涉嫌存在封闭阳台、违规改造行为的线索后到现场实地调查,发现某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后向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核查,发现某公司已整改完毕,已无再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履行了及时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等处理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投诉某天地项目存在违法改建行为,恳请区政府、街道办、综合执法局、资源规划部门、城管局等部门依法受理。事实和理由为:之间的墙体被拆除,被开发商擅自改造为书房宣传"灵动空间"。该样板房均为实体样板房,前述的未经报建手续将有承重限制的小阳台、结构板的区域改建成房间和私自砸除飘窗窗台等违规改建行为会影响到房屋架构、衍生消防安全等隐患问题,如因违建改建产生的安全问题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的,是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的,实体样板间如此设计也是损害了同一小区的其他业主的权益,诉求为:恩请区政府、街道办、综合执法局、资源规划部门、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介入调查处理,对开发商违法改建行为进行严查严办。

    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石处字14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你于2024年7月12日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我镇于2024年7月16日接件),反映关于某天地存在违法改建等问题,其中属于我镇职能范围的内容具体如下:在位于*栋*楼的105m²户型以及94m²户型存在多处改建:(1)户型图上展示的阳台与过道之间的墙体被拆除,被开发商擅自改造为书房宣传"灵动空间";(2)开发商未经规划许可,将厨房的部分墙体拆除且将推拉门设计改造为无推拉门设计,做成开放式厨房;(3)105m²户型展示的两间次卧的飘窗均被拆除设计为床铺,扩大了卧室的使用面积;(4)105m²户型进门的阳台被封窗改造为入户花园。以上样板房均为实体样板房,上述未经报建将有承重限制的小阳台、结构板的区域改建成房间和私自砸除飘窗窗台等违规改建行为会影响到房屋架构、衍生消防安全等隐患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接件后,我镇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4年7月25日,我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一、105m²户型样板房的阳光房未封闭,暂未发现新增违建情况;二、105m²户型样板房的厨房暂未安装推拉门,暂未发现新增违建;三、105m²户型样板房中次卧的飘窗未发现拆除改建;四、105m²户型样板房进门阳台的封窗已被拆除,暂未发现新增违建;五、对于您反映的94m²样板房,该小区开发商已出售并将该房屋交付至业主。执法人员曾到现场检查,但无人开门。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申请人收到后不服,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0月28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增府行复〔2024〕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家信访局投诉截图、〔2024〕石处字14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网上信访方式投诉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天地涉嫌违规改建,擅自更改规划等问题,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该投诉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某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已无再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将相关调查结果等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作出增府行复〔2024〕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某公司的申请请求。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再次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天地涉嫌违规改建等事项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其投诉及申请内容与2023年12月25日的内容一致,显然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作出〔2024〕石处字144号《关于梁某锋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直接实际影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梁某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