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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某强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朱村)不立告字〔2024〕314607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增府行复〔2024〕739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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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39号


    申请人:莫某强。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民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卜永安,职务:所长。


    申请人莫某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朱村)不立告字〔2024〕314607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3日,有群众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广州市增城区朱村某街道某村某路某巷*号背后位置存在违建,请求拆除恢复原状。同日,朱村街城管执法部门派三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申请人莫某强于2024年9月3日拨打110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民警对其制作询问材料并接收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并在当日通知了三名城管工作人员之一的罗某锋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朱村派出所制作询问材料,说明情况。

    另查明,本案中朱村街城管部门在2024年6月2日巡逻过程中已发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村某路某巷*号在入货(一批用于搭棚的铁材)。且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申请人莫某强的母亲"嘀嘀嘀嘀"地叫唤着鸡,随后便听到城管工作人员问了一句"有没有搭",申请人莫某强母亲回答"没搭",然后莫某强母亲就继续去叫唤鸡了。随后城管工作人员则进入到院子对现场是否存在违建行为进行核实、拍照取证,全程未触碰任何东西,也未进入到朱村街某村某路某巷*号房屋内部,申请人莫某强母亲也全程没有质问过城管工作人员为何未经允许进入或是要求城管工作人员离开,整个过程持续了约4分钟。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及申请人莫某强的询问笔录可知城管工作人员当时身着制服,申请人未对城管工作人员的身份提出质疑。

    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前提是请求事项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即存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本案中,2024年6月3日,本案中朱村街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申请人的屋外院子核实有无私自搭棚等违建行为系根据其职能、管辖范围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执法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且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莫某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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