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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抒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417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767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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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767号


    申请人:黄某抒。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黄某抒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417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9日,申请人以网上投诉的信访形式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某花园项目开发商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法违规售楼的问题。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撤回上述信访申请。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对上述事项重新在网上提出信访申请。投诉的主要事实:一、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开发商营销中心的宣传广告、开发商销售人员向本人发送的宣传信息中含有大量的违规字眼,欺骗购房者。二、开发商现场公示信息不齐全、不规范,户型图均未标注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三、开发商违规改建,其建设的别墅均未按规划图纸进行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四、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嫌疑,要求住建局进行核实并予以处罚。投诉的主要理由:(1)开发商通过违规有奖式销售方式诱导购房者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开发商违规采取"全民营销"的销售模式,开发商通过"全民营销"的模式招揽业务,涉嫌不正当竞争;经纪人收取"高佣金"但未依法纳税,涉嫌助长偷漏税费;涉嫌妨碍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3)开发商过分鼓吹楼盘销售热度、夸大销售业绩,实行饥饿营销及捂盘惜售,在销售现场制造哄抢气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开发商宣传奖项及殊荣出自无权评定等次的机构或由其自评,无官方数据支持,属于虚假宣传。(5)开发商楼盘周边的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市政条件等配套作夸大宣传,夸大便利程度,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者。(6)开发商通过夸大宣传红利政策、区位价值、项目前景,鼓吹项目升值抢购。(7)开发商大量使用夸张、极限用语进行宣传,误导购房者,并宣传阶级对立,强调圈层。(8)开发商宣传内容没有依据,其宣传的设施设备尚未建成,且承诺过于细致,属鼓吹宣传。(9)开发商对学区学位信息进行误导性宣传,误导购房者以为购房即可入读所谓的名校并享受对应教育政策。(10)开发商宣传违建改建。开发商户型图中明确标注出违建区域部分用以宣传自己的改建行为,诱导购房者按照户型图对所购房屋进行改建,不但对户型进行虚假宣传,还把改建的风险转嫁给购房者。综上所述,申请人诉求为:恳请住建局、市监局、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介入调查处理,对上述开发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严办!并积极组织开发商与本人展开协商退房退款事宜!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受理有关投诉事项并出具〔2024〕增新受字314号《受理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再次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对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花园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信访申请,称其于2022年9月认购了某花园住宅(自编号75#~80#)栋1层101号并支付了购房款6447918元,其认为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行为,要求严查并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并组织开发商与其协商退房退款事宜。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受理上述投诉事项并出具〔2024〕增新受字365号《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决定予以受理其申请的信访事项并拟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该告知书于2024年9月20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增新处字417号《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2024年7月10日,我镇曾前往被诉别墅样板房(某28栋2802房、30栋3001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涉嫌违规改建的情况,故我镇立即向该开发商派发《告知书》,告知其我镇将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之规定对其涉嫌违法改建样板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嫌违建的样板房、立即自行整改。同时,我镇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致函征询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已于7月22日函复表示我镇提供的现场勘验和测量数据存在误差,需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2024年9月13日,我镇根据测绘院出具的测绘结果再次致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目前尚未收到函复。另经了解,某公司就相关问题已致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某项目申请地下室调规等相关业务的函》),下一步,我镇将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的指导意见继续跟进被诉别墅的立案工作,同时加大巡查整治力度,不断强化日常巡查管控,一旦发现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立即依法查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上述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10月2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11月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增新处字417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14日受理。

    另查明,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规自分局")出具两份《关于征询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意见的函》,请区规自分局对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合悦大街1号28栋2802已建设壹栋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包括地上三层,地下两层)、1号30栋3001已建设壹栋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包括地上三层,地下两层)是否为违法建设提出规划定性意见,并附上相关附件。

    现场照片显示,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到某项目进行检查,并向某公司出具《告知书》,内容如下:"……近期,我镇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贵司某花园项目存在违法改建的情况。我镇执法办已多次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该项目多个异地样板房涉嫌违法改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我镇执法人员已通知贵司自行整改,并责令停止使用涉嫌违建的样板房,但贵司仍未进行整改。我镇将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之规定对贵司涉嫌违法改建样板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贵司务必立即停止使用涉嫌违建的样板房,并立即自行整改。为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请贵司高度重视,配合整改!"

    2024年7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分别作出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9026、9028号《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复函》,主要内容为:按照被申请人来函所附材料提供的情况,因提供的勘验和测量数据不准确,关于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大街*号**栋2802房、30栋3001方屋涉嫌违法建设事宜,市规自局难以进行定性。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待出具涉嫌违建测量报告后市规自局再行提供规划专业意见,必要时会协助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

    2024年8月9日,某公司向区规自分局出具《关于某花园项目申请地下室调规等相关业务的函》,向区规自分局申请:1.将项目整体地下室夹层部分进行调规;2.核实土地出让金,如涉及出让金补缴,某公司积极配合办理补缴出让金手续;3.由于规划调整及地下室出让金计收规则已更新,原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的出让金及违约金应重新核算,现申请重新核算地下室土地出让金,以便某公司履行原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现场照片、《关于征询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意见的函》《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复函》《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在某花园项目存在违法建设,通过信访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查处,系为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线索,属于举报性质。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对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与某公司协商退房事宜,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应另循途径解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黄某抒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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