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永信处字205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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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855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主任。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永信处字205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以网上投诉的信访形式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某项目开发商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投诉的主要事实:一、请街道办、执法局调查开发商售卖别墅涉及重大违建;二、请住建局调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三、请住建局调查开发商公示不规范,制造热销假象;四、请住建局调查开发商涉嫌高额返本销售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要求对其进行清退和锁盘处罚;五、请住建局、市监局调查认购书以及合同模板存在霸王条款,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请市监局调查开发商虚假宣传。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受理有关投诉事项并出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9、11#地块(北坡)项目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形成《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有关情况如下:1.执法队员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9、11#地块(北坡)项目进行检查,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住宅建筑均为地上三层,项目处于建设施工阶段。2.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发《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永综协字〔2024〕0009245号)通知当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调查,上述通知书项目现场负责人代为签收。3.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照片》。同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永综协字〔2024〕0009244号),为查清其于2024年9月29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颂样板房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有关事实,请其于2024年9月30日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该通知书由某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被申请人拍摄了现场照片。
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到上述涉案项目对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进行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有关情况如下:1.执法队员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9、11#地块(北坡)项目进行检查,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位置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某村、九某村、禾某村、叶某村,项目已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执法队员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9、11#地块(北坡)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住宅建筑均为地上三层,项目处于建设施工阶段。4.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照片》。
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永信处字205号《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2024年9月30日,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到某颂工地以及样板房调查相关情况,现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永综协字〔2024〕0009244号、0009245号),通知建设单位带齐相关资料到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经核查,某9、11#项目-(北坡)住宅(自编号DG59#-DG62#)和某9、11#项目-(北坡)住宅(自编号DG2#-DG6#、DG18#-DG24#)均取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上述地址建筑层数均为地上三层。目前该处工地处于在建状态,还未进行交付。如该处工地后期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如您后续发现某颂相关项目存在违建行为,可以到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前台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反映。特此告知。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上述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11月2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永信处字205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在某项目存在违法建设,通过信访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查处,系为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线索,属于举报性质。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对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