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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4〕穗增市监处字453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883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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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883号


    陈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事项的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通过信访反映某地·某颂的开发商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设置霸王条款,要求依法查处。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4〕穗增市监处字453号《处理意见书》,称:对于你反映极限宣传词语的问题,经查,未发现现场媒介含有极限广告用语的内容;对你反映对教育资源、区位价值、政策红利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要求被举报人改正,复查时已落实整改;对于你反映别墅虚假宣传的问题,经查,样板房多处贴有"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及实际交付为准"的提示;对于你反映"宣传笔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问题,经查,被举报人对你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宣传笔记""一页纸说辞"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亦未发现销售中心内有关于"宣传笔记""一页纸说辞"的广告;对于你反映沙盘展示数据不真实问题,经销售中心现场负责人反馈,客户支付了定金,就会将相关房源定为"已售"状态,是为了避免工作上的失误引发的纠纷;对于你反映销售中心未标明一房一价问题,经查,销售中心内销售信息公示栏中已公示待售商品房价格;对于你反映认购书以及合同模板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经查,《认购书》未显失公平,该认购书未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综上,决定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对于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设置霸王条款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你与被申请人对你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如你认为被申请人向你送达的〔2024〕穗增市监处字453号《处理意见书》存在缺页情况,可令向被申请人反映。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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