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刚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不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增府行复〔2024〕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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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885号
申请人:刘某刚。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伍,职务:镇长。
申请人刘某刚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不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补偿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共257600元。
申请人称:
因退二进三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对项目涉及的村社房屋进行统一征收和安置,但其对申请人的补偿项目遗漏了房屋前后的空院。
依据被申请人公布的补偿标准,房屋前后空院,至少应当按无宅基补偿标准1600元/平方米补偿。申请人的前后空院共计161平方米,应获得补偿257600元。
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于2024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了安置补偿申请,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即10月27日之前并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回复。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特请求贵院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石滩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第三点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规定"对被征收人(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增加补偿等,由石滩镇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所有权人)。"2019年10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增府征〔2019〕50号)。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刚签订《退二进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退二进三征拆2号)(下文简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征收补偿款共计2553267.29元,于2022年5月6日支付完毕,目前被征收房屋已交付拆除。据此,刘某刚对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又提起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对被征收房屋没有再继续履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对《安置补偿申请书》未进行答复不构成对刘某刚安置补偿权益的侵害,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面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刘某刚对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补偿的主张已超过期限。
如前所述,刘某刚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刘某刚即知道该补偿事项及内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据此,刘某刚于2024年12月13日复议要求对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补偿的主张已超过期限。
三、刘某刚向被申请人主张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首先,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刚清楚知悉该协议书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及补偿款金额等内容,该协议书目前亦已履行完毕。现刘某刚主张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事实根据。其次,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第八页有关房屋区位补偿标准的规定"②除持有农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法定土地权证之外的房屋,房屋区位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600元。③已建基础未建首层的土地或村社已投出的宅基地,能提供有效的收据或凭证并与征收范围(土名)一致的土地,区位补偿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600元。"被征收房屋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获得房屋区位补偿为145232元(90.77平方米*1600元/㎡)及地上附着物如水泥地、花槽及围墙等已计价补偿。刘某刚未能提供无证空地损失的补偿依据,主张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按照房屋的区位补偿1600元/㎡的标准核算,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不予支持。
2009年5月6日,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增府办复〔2009〕7号《关于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2009年4月30日,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工作方案》。2019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批复》。2019年10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批复的通知》。2019年10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增府征〔2019〕50号)。因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该项目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故答复人作为负责石滩镇辖区范围内具体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的镇街,具有相应的职权,并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某食品267亩总部基地项目推进会议,会议纪要载明:"五、关于项目征地范围内两间农房拆迁补偿工作。会议明确,参照广汕高铁项目房屋补偿及奖励标准,按照应补尽补、就高不就低原则,做好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两间农房拆迁补偿工作。拆迁办2021年12月28日前要出具评估补偿价格,2021年12月31日前要与屋主确定补偿金额并签订补偿协议。"因此,答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刚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退二进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退二进三征拆2号),双方确认位于增城区石滩镇某村某路*号的房屋按照《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石滩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综上,刘某刚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补偿其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2576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09年5月6日,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送的《关于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内含《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同意依法征收石滩镇某、马某村2133.526亩土地,请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2019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32号)。
2019年10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增府征〔2019〕5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9〕132号),同意石滩镇某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8.049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涉案房屋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
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制定并发布《关于印发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石滩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该补偿安置方案包含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对被征收人(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增加补偿等。
2020年7月5日,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办公室印发《增城区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拆管理机制推动重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试行)》(增委办字〔2020〕2号),规定:"强化镇街实施主体权限和责任。年度土地征收拆迁任务下达后,各镇街按计划开发征地拆迁、补偿支付、土地围蔽及管理等工作,以项目为单位由各镇街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方案,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文)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省、市和我区现行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各镇街应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征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所在镇街召开党(工)委、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明晰净地移交标准,所收储土地须经区土地储备机构验收,或满足项目进场施工条件方可视为完成征拆任务。"
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某食品267亩总部基地项目推进会议,会议纪要载明:"五、关于项目征地范围内两间农房拆迁补偿工作。会议明确,参照广汕高铁项目房屋补偿及奖励标准,按照应补尽补、就高不就低原则,做好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两间农房拆迁补偿工作。拆迁办2021年12月28日前要出具评估补偿价格,2021年12月31日前要与屋主确定补偿金额并签订补偿协议。"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退二进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退二进三征拆2号),约定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位于增城区石滩镇某村某路1号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259.84平方米,其中区位占地面积90.77平方米,无宅基地证部分面积90.77平方米,2015年12月21日前超建面积259.84平方米;第二部分房屋区位、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装修等级为混合二等,补偿基准为3390元;二、房屋区位补偿:无宅基地证部分补偿标准1600元/平方米,共145232.00元;七、超建面积补偿:补偿标准3051元/平方米,共792771.84元;九、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为:79459.78元。房屋区位、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项合共:1017463.62元。第三部分 奖励措施 乙方在2021年12月31日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给予房屋的补偿金额20%奖励,即187600.77元。第四部分 增加补偿 一、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5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作增加补偿,其中乙方的实测居住用途面积233.86平方米(上限为240平方米,不低于60平方米),共1286230元。第六部分 居住等其他用途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的计算补偿面积为233.86平方米,25元/平方米,补助费为5846.50元(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8000元)。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乙方房屋的居住用途面积为233.86平方米,20元/平方米,甲方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为56126.40元(不低于2000元/月)。居住等其他用途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61972.90元。第七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的支付约定根据以上六个部分条款规定,乙方所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合共2553267.29元。补偿款分两期支付,具体支付如下:一、于双方签订本协议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四、六部分的补偿款合共2365666.52元支付给乙方;二、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须与承租人(实际经营人)解除租赁关系并搬空房屋,经甲方确认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三、五部分的补偿款合共187600.77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齐补偿款后,将其现有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等交付甲方处理。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按约定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合共2553267.29元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2月19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关于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增城区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拆管理机制推动重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印发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石滩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会议纪要》《退二进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EMS快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增委办字〔2020〕2号文的相关规定,增城区人民政府已明确由各镇街负责相应的征收拆迁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于辖区范围内的征收拆迁工作有相应的职权,可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石滩镇"退二进三"项目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并无涉案房屋的相关征收补偿标准,被申请人通过会议形式确定涉案房屋参照广汕高铁项目房屋补偿及奖励标准予以补偿。而《关于印发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石滩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规定:"……(2)房屋区位补偿标准①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证等法定土地权证,以及镇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准建证明的房屋,房屋区位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2200元。②除持有农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法定土地权证之外的房屋,房屋区位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600元。③已建基础未建首层的土地或村社已投出的宅基地,能提供有效的收据或凭证并与征收范围(土名)一致的土地,区位补偿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600元。"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退二进三项目征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21年与申请人签订《退二进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就涉案房屋的房屋基础补偿、房屋区位补偿、房屋增加补偿、签约及搬迁奖励、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协商一致,其中,对申请人无证宅基地共计90.77平方米,按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得出房屋区位补偿为145232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全额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其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宅基地面积161平方米,按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共257600元,对此,本府认为,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上述安置补偿协议时,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述称的房屋前后空院共计161平方米符合上述安置补偿方案第③点规定可享受1600元/平方米区位补偿的情形;其次,双方签订的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已对涉案房屋的区位补偿作出相关约定,应视为对申请人所述的房屋前后空院共计161平方米约定为不符合给予1600元/平方米区位补偿的情形,申请人在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已实际履行后提出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原征收补偿安置行为有异议,由于申请人已通过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完成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在该协议未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情况下,不存在要求行政机关对同一房屋重复进行补偿安置的基础,申请人如不服原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另循途径解决。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补偿其被征收房屋前后空院损失共2576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刘某刚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