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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喜不服派潭镇人民政府拒收申请材料的行为(增府行复〔2024〕912号)

    2025-10-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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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912号


    申请人:刘某喜。

    委托代理人:潘政权,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文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毅,职务:镇长。


    申请人刘某喜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拒收其邮寄的公民用电安装申请材料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刘主任"邮寄一份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注一栏为空白。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收到退件,邮件轨迹显示为"广州市,因收件人拒收,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公民用电安装申请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收其邮寄的涉案EMS邮件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邮寄的涉案EMS邮件明确记载的收件人是个人,亦未注明文件的具体名称,通过涉案EMS邮件详情单并不能直接推定该邮件是寄给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公民用电安装申请或其他法定职责的申请材料,故涉案EMS邮件被退回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其提起的本案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刘某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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