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某珏不服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增永违建处字〔2025〕00000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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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35号
申请人:丘某珏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康健森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丘某珏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穗增永违建处字〔2025〕00000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继续完成装修许可证上已批准而尚未完成的收尾工作。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装修的房子为二手房源,买来前相应建筑就已客观存在(详见附件3)。作为新业主申请人仅做了装修漏水翻新加固,不存在推倒重建、违建的行为与事实。
二、申请人在2023年7月装修前按正常的装修流程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许可证,经综合执法办和街道等政府部门及管理处批准了该装修方案后才进行装修施工。某城的装修申请必须要经上述三方介入,拍照同意后才能取得装修施工进场证。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26日正式入住。现为何装修完成且入住近一年后,执法部门才下发拆除的执行通知?
三、本小区同一苑区的房子均采用类似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均属同类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何却仅给申请人一户下发了整改通知?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四、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历史遗留问题也要拆,为何在过户时不尽告知义务,还为本次房屋买卖办理过户手续?让申请人这个新业主成为历史问题的受害者,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况且这个问题在本区域普遍存在,为什么仅向我们一户物业发出整改通知?
我们的诉求:一是作为本小区普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能否统一标准,以免给人民群众带来困惑和造成新的财产损失;二是若本小区确需统一整改,也应一视同仁,大家一起改,且作为新业主我们保留追究相关部门在房产过户及批准装修方案时未尽告知义务而造成整改损失的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发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城某苑某街某号(下称"某号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立即向当事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永综协字〔2024〕0001489号),要求其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协助调查,但当事人不配合调查。
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某号房屋进行调查,发现申请人在某号房屋进行加建。加建建筑如下:自编号①为房屋一楼西北侧加建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面积为33.745平方米;自编号②为房屋一楼东南侧加建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面积为18.824平方米。同日,被申请人依法拍照、测量、调查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平面图》。
2024年12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和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城第*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被申请人具体情况与被申请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下称"区规自局")发出关于征求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意见的函,征询区规自局某号房屋加建的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设。2025年3月12日,区规自局出具《关于协助提供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2749号),明确回复"来函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园某城某苑*街某号房屋西北侧和东南侧位置加建的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六)款、《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4.2.6条的有关规定,上述建设工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此可知,某号房屋建设工程属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查核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同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增永限拆公字〔2025〕第000002号)并公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所述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的《装饰装修施工进场证》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作为合法建设的依据。无论是历史遗留违法建设还是新建违法建设,均不能改变违法建设的事实,申请人的违法建设既成事实,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所述的理由不成立。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发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城某苑某街某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立即向当事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永综协字〔2024〕0001489号),要求当事人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还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穗增永综责拆字 〔2024〕0006256号),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9月21日9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又作出《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编号:0008757)。因当事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邀请物业管理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及所在社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见证后将该《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张贴在涉案房屋。
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拟对其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知申请人带上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
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进行加建。加建建筑如下:自编号①为房屋一楼西北侧加建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面积为33.745平方米;自编号②为房屋一楼东南侧加建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面积为18.824平方米。被申请人现场进行拍照、勘验、制图形成《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2024年12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和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城第*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情况与被申请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在上述地址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出《关于征求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意见的函》,征询涉案房屋加建的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设。
2025年3月1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协助提供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2749号),主要内容如下:涉案房屋西北侧和东南侧位置加建的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的办理期限延长至90个工作日。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于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在涉案房屋西北侧和东南侧位置分别加建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决定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日,申请人签收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增永限拆公字〔2025〕第000002号)并在涉案房屋及所在社区公告栏予以张贴,以公告形式督促当事人在上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2025年9月11日,本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她是涉案房屋的第四手业主,原来就已经有这个建筑物了,她没有加建,只是装修而已。
另查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申请人持有涉案房屋的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设占地面积为130.61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2.53平方米,其取得方式为购买,登记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
装饰装修施工进场证载明,业主为申请人,施工期限从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9月10日有效。
拍摄于2023年6月17日的照片显示,涉案房屋西北侧和东南侧各有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拍摄于2023年8月31日的照片显示,在涉案房屋西北侧加建的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有部分被拆除且正在重建;拍摄于2023年8月8日的照片显示,在涉案房屋东南侧加建的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物有部分被拆除且正在重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一、《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五条第二、三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其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查处机关的相关职权。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明确: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该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第434项明确,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本案中,涉案违法建设位于增城区永宁街,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职权,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3年3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建成违法建设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发生继承、转让、赠与等情形,对涉及的违法建设部分由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负责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设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查处机关处理已建成违法建设。"本案中,首先,关于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违法建设查处的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购入涉案房屋时原业主已在涉案房屋西北侧和东南侧分别加建建筑物,其并无实施加建行为。然而,根据拍摄于2023年6月17日及8月8日、8月31日的涉案房屋照片等证据可知,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受让人,其于2023年6月14日购入涉案房屋后办理了装饰装修施工进场证对涉案房屋西北侧和东南侧已有的建筑物进行拆旧建新,故申请人既是涉案房屋的受让人,又是涉案违法建设的建设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本案违法建设查处的适格行政相对人,由其承担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符合上述规定。其次,关于申请人在涉案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问题。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加建建筑物时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协助提供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2749号)亦证实申请人加建时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装饰装修施工进场证不同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加建建筑物时已履行规划报建手续。故根据申请人加建建筑物行为发生时正在施行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3年3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加建的建筑物构成违法建设,并无不妥。再次,关于申请人在涉案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问题。申请人在涉案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不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同时,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故该加建的建筑物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而且,《关于协助提供规划定性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2749号)亦证实该加建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违法建设。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涉案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亦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加建的建筑物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期限内自行拆除,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查处机关处理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查处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公告、听证、认定、测量、评估、鉴定的,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于2月11日向规划部门征询专业规划意见,于4月29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至90个工作日,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向规划部门征询专业规划意见属于违法建设事实认定的过程,征询意见的期间应不计入办案期限,将这个期间扣除后,被申请人并未超过上述期限作出处理决定。此外,被申请人还履行开展现场检查,发出协助调查通知、责令改正通知,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配合调查等查处程序,在作出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同时作出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已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增永违建处字〔2025〕00000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