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锋不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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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39号
申请人:李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件中所公开部分验收资料内容不真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验收备案信息;
对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及工程备案管理中出现的监管失责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追责。
申请人称: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请求公开某天地(备案名:某府)*栋(中新镇某路****号之*)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2025年7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附件3、4两份《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对附件3(2023年9月15日)和附件4(2023年12月4日)中的"第6页:验收人员签字页"与"第7页:单位盖章签署页"进行逐项比对,发现如下严重问题:1、多位关键签署人(建设单位张某涛、监理单位李某权、施工单位陈某、设计单位葛某昶、勘察单位石某秋)在相邻页面中的签名前后明显不一致;2、个别签名为电子签与手写签混用,笔迹风格完全不同;3、多处签名缺乏自然书写特征,疑似照抄、临摹或由他人统一代签;4、报告中同一单位负责人在不同页面签名差异极大,存在造假重大嫌疑。上述情形表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验收报告签名真实性严重存疑,所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验收报告分别形成于2023年9月与12月,已作为工程备案材料由被申请人归档管理,作为工程验收结果的正式依据,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直接引用。
说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对材料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导致疑似伪造签名的材料被采信、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该行为不仅违反信息公开法规,更反映出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中存在重大监管失误、审查失察。
申请人请求由复议机关依法查明情况,并确认如下行为违法:1、被申请人在未核实验收签字真伪的情况下,将存疑材料作为正式验收文件备案并公开;2、被申请人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提供了虚假或失实的信息;3、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存在形式审查流于形式,信息公开与备案环节双重失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行政机关提供信息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真审查,不能提供虚假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本人签署,签字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代签,应当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工程备案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且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潜在风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重新作出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同时建议由住建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审查涉事签名真伪。如相关机关无法主动启动,申请人保留依法另行委托司法鉴定的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提交补正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信息后,于2025年7月7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补正内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府*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向某府*栋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含房屋验收标准、缴费清单)、住建部门对某府*栋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依据《广州物业管理办法》核定的某府*栋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文件、针对*栋业主"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官方备案或监管文件。
经被申请人查询,某府*栋涉及的工程为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住宅,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公建(自编号5#~7#,4#,7#,13#~15#、17#~20#)。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9月19日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广州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实施联合验收。并且,在2020年2月以后,只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案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住宅,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公建(自编号5#~7#,4#,7#,13#~15#、17#~20#)的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即在涉案工程竣工后,被申请人不会发放《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此,被申请人不可能制作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而被申请人存有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不含裙楼商业、其他商业及地下室)和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向其公开存有的涉案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际为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存有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不含裙楼商业、其他商业及地下室)、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工程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住宅,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公建(自编号5#~7#,4#,7#,13#~15#、17#~20#)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关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实际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被申请人检索,被申请人保存有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工程以及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系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作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建议其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咨询。
第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被申请人检索,被申请人并未保存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保存有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不含裙楼商业、其他商业及地下室)以及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本次范围为裙楼部分)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未制作或获取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向其公开涉案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关于建设单位向某府*栋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含房屋验收标准、缴费清单)、住建部门对某府*栋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虽然被申请人对房屋交易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但被申请人的监管职能并未包含对交房流程进行监管,被申请人在对房屋交易的监管中不会获取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其附件,亦不会制作或获取对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建设单位向某府*栋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含房屋验收标准、缴费清单)、住建部门对某府*栋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信息。
第六,依据《广州物业管理办法》核定的某府*栋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文件、针对*栋业主"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官方备案或监管文件。根据职能划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拟实施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需向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核准并由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如申请人需要获取某府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文件则应向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公开。一般情况下,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关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也不会包含物业服务收费的起始时间的内容。在实践中,因房屋交付的时间不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起算时间亦不相同,并不会单独形成有关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起始时间的文件。此外,被申请人亦不具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承诺进行监管的职能。因此,被申请人不可能获取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依据《广州物业管理办法》核定的某府*栋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文件、针对*栋业主"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官方备案或监管文件信息,并且经被申请人进行检索,被申请人确未获取到前述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请求依据不足。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前所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际为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工程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在于在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核实是否具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并审查判断相应信息能否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包含对相应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或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且对前述内容进行判断后向申请人提供未获取的"真实"的政府信息。涉案工程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的文件,被申请人根据检索情况向申请人公开建设单位提交的涉案工程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不真实,进而认为被申请人违法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此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本案的审查内容应为被申请人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妥不妥当以及依据是否充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以及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中依据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不真实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失职行为作出处理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为"一、核心申请事项:1、某小区(备案名: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需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全部备案材料。2、某小区交房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向购房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如房屋验收标准、缴费清单等);住建部门对该小区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3、某小区物业费缴纳起始时间的官方核定文件:需明确以下内容: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该小区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的认定依据(如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交房通知书日期等);针对"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备案或监管文件(如有)。二、申请用途说明:本人系中新镇某路某天地*栋***业主,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免9年物业费"。现需核实以下事项以维护自身权益:1、小区建设工程是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是否符合法定交房条件,避免因开发商违规交房导致自身权益受损;2、开发商通知的交房程序是否符合住建部门规定,防止出现程序瑕疵影响物业费减免承诺的履行;3、物业费缴纳起始时间的官方认定标准,确保"免9年物业费"的计算依据合法合规。"
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明确所需的具体工程名称或具体楼栋号、具体文件名称。同日,申请人补正如下:"一、具体工程名称及楼栋号:所需信息对应项目 备案名为某府,具体楼栋号为*栋***(备案地址为中新镇某路****号之*),购房合同中"项目建设依据"条款已明确标注(附合同页复印件)。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具体名称: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新镇某路****号之*);2、《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新镇某路****号之*);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新镇某路****号之*);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新镇某路****号之*);5、其他备案材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新镇某路****号之*)。三、交房程序及物业费文件细化:1、建设单位向*栋(中新镇某路****号之*)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含房屋验收标准、缴费清单);2、住建部门对某府*栋(中新镇某路****号之*)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3、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核定的某府*栋(中新镇某路****号之*)业主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文件;4、针对*栋业主"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官方备案或监管文件。"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系统中输入"增城""某虹"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到如下文件材料:《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输入"增城区""某园"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如下材料:某小区交房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向*栋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住建部门对某府*栋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信息,某府*栋业主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文件,针对*栋业主"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官方备案或监管文件信息。被申请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中房地产项目信息查询中输入"某府"进行检索,显示项目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路***号之四、之六对应的项目名称为某府商业、住宅、开关房1、公建(自编号5#、7#、4#、14#、15#、17#、18#、19#),同时该网店规划许可证信息下显示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穗规划资源建证〔2020〕***号,颁发机关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某府*栋(备案地址为:中新镇某路****号之*)涉及的工程为: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住宅,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公建(自编号5#-7#、4#、7#、13#-15#、17#-20#)。一、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备案名: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新镇某路****号之*)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本行政机关获取有(1)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不含裙楼商业、其他商业及地下室)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本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详见附件1-2。二、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备案名: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新镇某路****号之*)信息,经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为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不含裙楼商业、其他商业及地下室)、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住宅,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公建(5#-7#、4#、7#、13#-15#、17#-20#)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本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详见附件3-5。三、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备案名: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新镇某路****号之*)信息,经查,为规划部门制作的文件,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情况建议你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光明西路108号,邮编511300,联系电话020-82689888。四、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备案名:某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新镇某路****号之*)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本行政机关获取有(1)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住宅,公建(自编号5#-7#、13#-15#、17#-20#)(不含裙楼商业、其他商业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增城区中新镇某村总部商住项目-商业,开关房1,消防控制室(自编号5#-7#、4#、7#)(本次范围为裙楼部分)建设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本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详见附件6-7。五、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交房程序合规性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向*栋(中新镇某路****号之*)业主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及附件(如房屋验收标准、缴费清单);住建部门对某府*栋(中新镇某路****号之*)交房流程的监督记录或备案文件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六、你申请公开的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核定的某府*栋(中新镇某路****号之*)业主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文件;针对*栋业主"免9年物业费"承诺的官方备案或监管文件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该答复书于2025年7月10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涉案《答复书》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房地产项目信息及住建新闻截图、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系统和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检索录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公开或回复,经检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已向申请人告知;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附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并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外,本案申请人不服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应聚焦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答复的合法性、适当性及依据充分性。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以及被申请人在工程备案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超出本案的审查范畴,本府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于2025年7月7日作出并依法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9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