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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森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增城区财政局作出的增财复〔2025〕9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641号)

    2026-04-2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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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41号


    申请人:广州某森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某好,系申请人不良资产部处置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增城区财政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21号。

    负责人:李焕柯。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增城区国资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2号。

    负责人:李焕柯。


    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增城区财政局作出的增财复〔2025〕9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增城区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该系统导入的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如下信息:文件名称:1.贵单位在"关于增城区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请贵单位明确通知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哪一条款?条例的原文是什么?2.贵单位通知某轻总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73,348,240元上缴国库的行为,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哪一项法定职权?行使该职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为:信息公开申请书 尊敬的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鉴于,2022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21)粤执复658号的执行裁定,裁定:维持(2021)粤01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中的"变更广州某有限公司为(2000)穗中法经执字0088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我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已依法享有对增城区某总公司(以下简称某轻总公司)的债权,是某轻总公司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合法债权人。(详见附件一:(2021)粤执复658号变更裁定书)我司依法受让某轻总公司的债权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我司才知悉贵单位于2019年4月向某轻总公司发出了《关于增城区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将属于增城区某轻总公司的土地补偿款173,348,240元收归国库。(详见附件二:"关于增城区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作为贵局上述文件的利益相关方,为保障我司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贵单位在"关于增城市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请贵单位明确通知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哪一条款?条例的原文是什么?2.贵单位通知某轻总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73,348,240元上缴国库的行为,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哪一项法定职权?行使该职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求贵单位对上述予以回函并书面答复我司,感谢你们的配合希望贵局做依法行政的好榜样。此致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联系人:梁某好,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附件:1.(2021)粤执复65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给增城市某总公司"关于增城市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的文件*壹份;3.营业执照*壹份;4、授权委托资料*壹份。增城区财政局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2025年5月11日,增城区财政局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你司申请公开的《关于增城市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部分内容的法律依据等信息,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相关问题可向本函联系人咨询……。该答复书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7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说明后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是现有的,存在于法定的政府信息之内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公开"1.贵单位在"关于增城市某总公司上缴土地补偿款的通知"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请贵单位明确通知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哪一条款?条例的原文是什么?2.贵单位通知某轻总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73,348,240元上缴国库的行为,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哪一项法定职权?行使该职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申请,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名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其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增城区财政局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对增城区财政局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

    另外,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导入的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虽在"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一栏中有"尊敬的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内容,但这不能视同于申请人已向增城区国资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如前文所述,申请人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名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对其关于增城区国资局的复议申请亦应一同驳回。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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