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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文不服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铁棚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654号)

    2026-04-2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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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54号


    申请人:杨某文。

    委托代理人:李锦格,广东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仪,广东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邱伟聪,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杨某文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铁棚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名某水田)的5个鱼池及板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申请人在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时,未按申请人预留地址送达,而采用留置送达的程序违法;

    三、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

    2025年,申请人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名某水田)地块上建设了5个鱼池和一处板房。

    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1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从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到上述建筑被拆除,仅28天。被申请人必须保障申请人60日的复议期,被申请人在发出通知28天后就强制拆除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另,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做询问笔录时已经明确告知住址,但被申请人的相关文书并未送达至该地址,而是选择了留置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法无法送达时使用,被申请人在有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未优先采用邮寄送达等合法方式,其留置送达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2025年7月4日,在申请人未收到合法送达文书,且对相关事宜未能充分知晓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上述建筑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以及文书送达程序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辩人作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及拆除涉案在建违法建设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二条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第三条规定:"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等规定,答辩人对其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具有查处以及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

    二、答辩人作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及拆除涉案在建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6月20日,答辩人执法人员在协助增城区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过程中发现一处在建违法建设,现场核查实际地址为某村村某吓(土名),现场状态为在建铁棚、铁棚房,答辩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2025年6月25日,答辩人在违建现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荔协调字〔2025〕0006978号),要求当事人于限期内提供相关报建手续并协助调查;同日,答辩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穗增荔责拆字〔2025〕0000897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6月26日14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2025年6月30日,答辩人再次对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在建违法建设仍未拆除,当日申请人杨某文亦在现场,答辩人与当事人杨某文协调沟通,杨某文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且拒不配合调查、整改工作。2025年7月4日,答辩人执法人员再次到违法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亦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当日答辩人依法对涉案在建铁棚、铁棚房进行拆除,但答辩人未对现场的鱼池进行拆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三、答辩人作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及拆除涉案违法建设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案中,申请人杨某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涉案铁棚、铁棚房,属于在建违法建设,申请人杨某文未能提供规划报建手续,又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答辩人有权依据前述规定对涉案在建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后答辩人已将相关建筑材料留在原地。此外,答辩人在强制拆除前经过现场检查、协助调查通知、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等程序,告知并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穗增荔责拆字〔2025〕0000897号)的送达问题,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有关法律文书,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同时抄送违法建设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送达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法律文书可通过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的方式进行送达,且2025年6月30日答辩人再次检查现场时,申请人杨某文在场,已知悉《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穗增荔责拆字〔2025〕0000897号)的全部内容,其第二项申请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赔偿。本案中,答辩人拆除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为了实施该违法建设而产生各项费用或损失均不属于合法利益,且案涉土地属于农用地,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亦已违法,案涉违建被拆除后,答辩人已将相关建筑材料留在原地,申请人的赔偿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荔城街道办拆除涉案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当事人杨某文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协助增城区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过程中发现一处在建违法建设,现场核查实际地址为某村村某吓(土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现场状态为在建铁棚、铁棚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

    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向涉案铁棚棚主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为查清其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某吓(土名)进行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铁棚、铁棚房的有关事实,请其于2025年6月26日携带相关报建材料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该通知书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留置送达给涉案铁棚棚主,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并张贴于涉案铁棚房处。同日,被申请人向涉案铁棚棚主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在2025年6月25日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某吓(土名)进行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铁棚、铁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请你(单位)在2025年6月26日1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3、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对上述违法建设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特此通知。……"该通知书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留置送达给涉案铁棚棚主,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并张贴于涉案铁棚房处。结合后续调查及申请人陈述情况,可以确认申请人为上述铁棚棚主。

    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对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在建违法建设仍未拆除,当日申请人亦在现场,其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

    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违法现场检查,申请人仍未进行整改,亦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当日申请人对涉案在建铁棚、铁棚房进行拆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7月21日受理。

    另查明,拆除现场相片显示,涉案铁棚、铁棚房已被拆除,被拆卸的铁皮、钢材等于原地堆放,现场鱼池未被拆除。

    再查明,案涉土地现状为果园,土地利用规划为农用地。

    以上事实有《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12月30日施行)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其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查处机关的相关职权。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该条款概括性设定镇、街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职责。《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 号)明确各镇街自 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据该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中序号为434的事项名称可知,涉案建筑物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某吓(土名),荔城街道办作为该建筑物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具备对其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涉案地块上进行建设铁棚,被申请人前往查处时,现场状态为在建铁棚、铁棚房,依照前述规定,涉案建筑应属于在建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为制止申请人的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设,未制作现场笔录,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当场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故被申请人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涉案建设并无合法报建手续,不属于合法建筑和合法财产,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且申请人亦未对其因涉案强拆行为所受损失明细进行举证,因此,对申请人上述赔偿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铁棚、铁棚房的行政行为违法,但鉴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为违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杨某文的铁棚、铁棚房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杨某文要求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损失的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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