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涛不服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永信处字125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5〕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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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58号
申请人:刁某涛。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康健森,职务:主任。
申请人刁某涛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永宁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永信处字125号《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以网上投诉的信访形式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广州某科某花园项目开发商广州市某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投诉的具体要求如下:一、要求区住建局、规划局、城建局、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严查开发商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请责令其整改;二、要求区市监局严查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大量违规字眼,欺骗购房者;三、要求区住建局核查开发商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四、要求区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严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申请人请求政府介入调查,协助其退还购房款项。该信访件转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信访事项转送函》,要求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反映某美公司涉嫌违规改建问题进行办理并答复申请人。
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受理有关投诉事项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该《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于5月18日签收。
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您反映永宁街某科某花园开发商广州市某美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改建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核查并予以解决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调查,现作出如下意见:经查阅巡查工作记录,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曾于2025年3月18日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线索到达永宁街某科某花园样板间现场查看情况。2025年4月23日,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再次到现场查看情况。经查,暂未发现增加面积的违法建设情况。下一步,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督促上述地址房屋的相关违建情况。……"涉案《处理意见书》于2025年6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23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涉案《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3月18日,永宁街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关于依法核查永宁街某科某花园样板房涉嫌违法建设的函》,要求依法核查是否存在违建问题。同日,相关工作人员前往某科某花园样板房查看情况,现场暂未发现违建情况。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某科某花园样板房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有关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根据某科某花园销售工作人员指引,到达某科某花园小区样板房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增加建设面积的违法建设情况。2.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照片》进行记录。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涉案楼盘项目购房人,其就该楼盘项目涉嫌违规改建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并提出退款的具体诉求,实质是以信访举报的形式实现其要求开发商退款目的,应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关于申请人反映开发商涉嫌违规改建问题,被申请人已前往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申请人答复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不影响申请人循民事途径解决其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纠纷,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刁某涛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