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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妹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667号)

    2026-04-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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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67号


    申请人:王某妹。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妹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汇某庭项目政府信息(申请编号:2*****),被申请人2025年6月19日作出答复(增住建公开〔2025〕438号)。该答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对工程进度报告的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即增城区质监站)应对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文件进行备案管理。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答复称"未获取"2020年至今的工程进度报告及备案记录,属于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提供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检索质监站档案(质监站为其下属单位),直接以"未制作或未获取"为由拒绝公开,违反信息公开充分检索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1号)。

    二、对2017年施工许可证的答复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被申请人以"保存不善"为由未提供编号******的许可证正文,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保存履职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此行为已构成信息管理失职,应责令其公开或书面说明损毁责任。被申请人仅公开该许可证附件却拒绝公开正文,导致信息碎片化,违反《条例》第五条"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三、对补充协议及变更记录的检索明显不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未制作或未获取"所有补充协议,但某汇某庭项目存在多份施工许可证(如答复中列明的11份),按行业惯例必然涉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未说明检索范围及过程,属于未尽合理检索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2017年许可证变更记录称"未制作或未获取",却对其他10份许可证提供了变更文件(附件12- 21),逻辑矛盾,涉嫌选择性公开。

    四、未提供工程进度报告侵害申请人监督权 。申请人作为购房业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有权获取与开发商履约直接相关的工程进度信息。被申请人的拒绝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实停工原因、资金挪用等问题,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此外,若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补充援引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其不公开信息的依据,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且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申请公开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以下信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文及所有附件(含施工范围、工期、参建单位等信息),若存在补充协议或变更记录,请一并提供。如许可证文号未知,请根据项目名称及地址检索并提供完整信息。2.《工程进度报告》(2020年1月至今)包含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季度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记录。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及其附件。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以下信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文及所有附件(含施工范围、工期、参建单位等信息),若存在补充协议或变更记录,请一并提供。如许可证文号未知,请根据项目名称及地址检索并提供完整信息。2.《工程进度报告》(2020年1月至今)包含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季度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记录。

    通过在我局的档案室、工作系统"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中进行核查,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信息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证件正文、附件、变更记录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在涉案《答复书》中予以一一说明。其一,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证件正文,因保存不善,该证件被水泡发后,内容已无法正常查看。而在对应的工作系统"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中,亦未保存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电子档。因此,被申请人在涉事答复书中如实说明,并无不妥。其二,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附件,被申请人已在涉事答复书中予以公开,为涉事答复书中的附件1。其三,通过在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上进行检索,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变更记录,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证件正文、附件、变更记录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在涉案《答复书》中予以一一说明。其一,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证件正文,已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中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在涉事答复书中,将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查询网址、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证件正文逐一在涉事答复书中予以公开,为涉事答复书的附件2-11。其二,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记录,被申请人已在涉事答复书中予以公开,为涉事答复书中的附件12-21。其三,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通过在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同时,上述施工许可证的正文内容中,未显示该许可证存在其对应的附件,因此,被申请人在涉事答复说明该信息未制作或获取,并无不妥。

    第三,对于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报告》(2020年1月至今)(包含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季度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记录信息,被申请人均未制作或获取。其一,对于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补充协议这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除非涉及变更工程规模的情况,其他情况并不需要提交相关补充协议作为依据,亦无需与本单位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而申请人所申请的所有涉案施工许可证中,并未涉及变更工程规模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等业务的时候,未保存相关的补充协议。其二,对于《工程进度报告》(2020年1月至今)(包含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季度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记录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不需要对上述信息进行制作或保存,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引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即增城区质监站)应对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文件进行备案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属实,不应予以采信。同时,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申请人需对上述进行保存。因此,被申请人在涉事答复书中说明上述信息未制作或获取,并无不妥。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广州市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项目建设工程相关信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文及所有附件(含施工范围、工期、参建单位等信息),若存在补充协议或变更记录,请一并提供。如许可证文号未知,请根据项目名称及地址检索并提供完整信息。2.《工程进度报告》(2020 年1月至今)包含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季度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记录。

    被申请人提供的检索视频显示:一、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信息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二、被申请人在其档案室进行核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证件正文,因保存不善导致纸张粘黏,无法查看内容。被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检索,无法检索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及变更记录相关文件;三、无法检索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附件相关文件;四、无法检索到涉案项目《工程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的备案记录信息。

    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经核查,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信息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二、你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信息,由于保存不善,本行政机关无法提供。你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件(编号:******)信息,本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见附件1)。你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记录(编号:******)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未获取。三、你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信息,以上信息本行政机关已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公开。你径可上网查阅获取,网址(1)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007230101;(2)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012170501;(3)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6110301;(4)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6170101;(5)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7290601;(6)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8020201;(7)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8060101;(8)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8130601;(9)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9170101;(10)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ermit?permitCode=440183202109270401,为方便你阅知信息,本行政机关将查阅结果一同函送(见附件2-11)。四、你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记录(编号:******、******、******、******)信息,本行政机关同意公开(见附件12-21)。五、你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件(编号:******、******、******、******)、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报告》(2020年1月至今)包含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季度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记录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未获取。如你单位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申请行政复议(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函告。……"并附有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文件》附件。同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送达至申请人指定邮箱******@qq.com。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22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检索录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某街某村某汇某庭项目建设工程的两项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楼盘的建筑工程相关信息对应的信息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纸质档案发生粘黏,无法查看内容,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许可证附件,被申请人已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该许可证变更记录,经检索不存在,被申请人告知未制作或未获取,符合上述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已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站,同时也附上了上述信息,并无不当;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变更记录,被申请人已依法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附件、涉案项目的补充协议、《工程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页,监管部门的备案记录信息相关文件,经检索不存在,被申请人告知未制作或未获取,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同日送达涉案《答复书》,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答复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4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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