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君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5〕增住建处告字436号《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5〕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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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83号
申请人:刘某君。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卓华,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刘某君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5〕增住建处告字436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以网上投诉的信访形式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某花园项目开发商广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投诉的主要事实:其于2025年3月8日认购了某花园的某栋某室房屋及5、8栋地下室负二层******号车位,并向开发商支付了50000元的定金和15000元车位费。其在认购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一系列违规问题:一、某花园某栋某楼****、****、****、****、****样板间存在违规改建;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全民营销;四、公示不规范。诉求:请相关部门依职权查处违规问题并协助其退还款项。
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某公司开发建设涉案项目现场进行核查,通过在现场对照图纸核实,样板房已按图施工,暂未发现未按图纸进行施工的问题。
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2025〕增住建受字300号《受理告知书》,于2025年4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某花园销售中心开展检查,经查,销售现场已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暂未发现公示不规范情况。
2025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增住建处告字436号《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某公司存在的关于公示、全民营销、未按图施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问题进行调查反馈,关于退款问题建议申请人与开发企业进一步协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述处理意见书于2025年6月25日电子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增住建处告字436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
另查明,涉事小区的样板房所在楼栋,于2019年5月22日获取施工许可证,2022年4月29日完成联合验收竣工备案。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涉案楼盘项目购房人,其就该楼盘项目涉嫌样板房违建改建、虚假宣传、全民营销、公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并提出退房退款的具体诉求,实质是以信访举报的形式实现其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目的,应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关于公示、全民营销、未按图施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问题,被申请人已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违规建设、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发布违规广告等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并不影响申请人循民事途径解决其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纠纷,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刘某君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