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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霞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中新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中新)不立告字〔2025〕312857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690号)

    2026-04-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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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90号


    申请人:郑某霞。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中新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中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孔金,职务:所长。


    申请人郑某霞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中新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中新)不立告字〔2025〕312857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5日,申请人报警称其果树树枝被砍。

    2025年5月25日17时49分至2025年5月25日19时33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2025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她去某高速某出口正对面土地给果树打药,发现一棵荔枝树被砍了三分之二,一棵荔枝树被砍了三分之一,两棵龙眼树都被砍了二分之一,发现后就报警了。果树种植的地方属于她的,在那里已种了几十年了。最近去看这些果树的时候是今年一月份,那时候果树没有被砍。

    2025年5月26日18时10分至2025年5月26日19时08分,被申请人对邝某东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邝某东称,某高速某出口正对面的地原先是中新镇某村的林地,2016年某环征收,这块地就属于他。他于2018-2019年在这块地上种了6棵荔枝树,后来又长了几棵杂树,还种了龙眼树。从来没听说荔枝树是申请人的。民警出示的照片中的荔枝树是他种植的。

    2025年5月28日14时32分至2025年5月28日15时12分,被申请人对龚某良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龚某良称,他是某村第一合作社社长。中新镇某路某号及门前空地的土地实际权属是某村的,当年某环高速建设时因占用了某村村民邝某东的土地,经中新镇政府协调,将某村的土地以争议土地名义提供给了邝某东起房子即现在的某路某号建筑,该建筑后面的山地没具体分配到哪位村民使用,是集体自留地,全体社员共有。该建筑后面的山地种植的荔枝树等树木归某村第一合作社集体所有。

    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报称的果树树枝被砍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涉案《告知书》的内容并通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签收涉案《告知书》。

    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因不服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记载,申请人称,邝某东为砍伐其果树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275条等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现场调查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第一,根据《询问笔录》等可知,申请人称被砍的果树为其所有,邝某东称被砍的果树为其所种植,村社干部称被砍的果树为集体所有,可见被砍的果树的权属并不明确,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砍的果树为其所有。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称果树被砍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二,申请人认为邝某东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构成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职责处理范围。刑事立案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处理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本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郑某霞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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