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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坤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700号)

    2026-04-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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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700号


    申请人:钟某坤。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某小区物业承接査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开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要求公开某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以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文件答复,称"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二、被申请人答复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记录和资料应当建档保存,同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作为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获取并保存承接查验资料。其答复"未制作或获取"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未尽信息检索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提供信息: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告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未说明是否进行过系统检索(如档案系统、开发商报送记录等),仅简单以"未制作或获取"推诿,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住建部门对承接查验资料负有监管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且符合法定程序。

    答复人于2025年6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答复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据此,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答复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上述信息实指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资料。其次,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又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曾于2018年9月5日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在管项目时,申报的内容包括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即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是保存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的线上工作系统。再次,答复人通过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是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的承接查验栏显示"未填报"的状态。对此,答复人未保存申请人所公开的信息,并在涉案答复书向申请人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相应信息,并无不妥。最后,关于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提及的"被申请人作为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获取并保存承接査验资料。其答复'未制作或获取'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存在的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应仅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信息本身的制作或不制作、是否存在或是否导致推断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人只需说明相应信息不存在以及相应信息不存在的理由。答复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未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亦已经向申请人告知相应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依据。

    三、答复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具体内容如下:"你申请公开的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次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9月5日,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穗建物业〔2018〕1553号),明确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石滩镇某小区(某期)于2021年开始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系统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是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的承接查验栏显示"未填报"的状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检索截屏及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文件,包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被申请人通过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是石滩镇某小区(某期)的承接查验栏显示"未填报"的状态,即未填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等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11日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某小区物业承接査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5〕5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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