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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容、黄某海、潘某娣不服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716号)

    2026-04-2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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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716号


    申请人:黄某容。

    申请人:黄某海。

    申请人:潘某娣。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邱伟聪,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申请公开〔2025〕5号)中第二项"《迁苗补偿方案》信息不存在"的认定及第三项关于12项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

    三、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涉案征收项目中存在的补偿金额严重不符、故意隐瞒征地面积等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四、本案复议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某社村民,因"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征收补偿事宜,于2025年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案工程相关征收补偿文件、会议记录、补偿款流向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下称"涉案答复"),对部分信息不予公开,且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补偿金额严重不符涉嫌故意隐瞒征地面积等问题,具体违法情形如下:

    被申请人认定"《迁苗补偿方案》信息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公开的附件1)第二条约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综合包干价即1.8万元/亩对被占地村社进行补偿",且协议明确要求"乙丙方须马上牵头组织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补偿"。上述内容表明,涉案工程存在地上附着物(含苗木)补偿的实际操作,必然需要《迁苗补偿方案》作为执行依据。被申请人仅以"经查,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未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信息不存在"需充分举证的要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以"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为由不予公开12项信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涉案工程系被申请人主导的征收项目,被申请人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过程中,必然获取或保存以下信息:

    1.村民会议/社员会议记录及表决材料:根据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被申请人公开的《永久占地补偿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乙、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纪要及签名表",可见被申请人已获取该类会议记录,属于其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2.补偿款流向及分配明细:被申请人已公开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附件3),而村委会向某社下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某社向村民发放明细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核查并保存的材料(《永久占地补偿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实施"),依法应当公开:

    3.公示记录及协商材料:被申请人在《永久占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中要求"确保补偿信息公开透明",且征收程序合法性需以公示记录为证明,该类信息系被申请人在组织征收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材料,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4.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及社保名额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标准需依法公告,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必然保存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及社保名额相关材料,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补偿金额严重不符、涉嫌故意隐瞒征地面积等问题。

    1.补偿金额严重不符:根据某村某社公布的内容,挂绿输变电线路征地款为1947641.6元,而被申请人公开的《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中显示,永久占用补偿款仅为638895.6元,两者差额巨大,存在明显矛盾。且按照《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租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中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征收情况计算,补偿金额也与实际发放的金额不匹配,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2.涉嫌故意隐瞒征地面积:被申请人公开的《挂绿二分册 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中显示,永久占用土地面积约为1.878亩,但从实际征收范围及村民了解的情况来看,实际征地面积远超该数值,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征地面积的嫌疑,进而导致补偿款计算错误,影响了村民的应得补偿。

    四、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及上述违法行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对涉案13项信息不予公开或错误认定"不存在",且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补偿金额严重不符、涉嫌故意隐瞒征地面积等问题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实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标准合理性及补偿款分配公正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街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我街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对黄某容、黄某海、潘某娣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街有权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黄某容、黄某海、潘某娣于2025年7月4日向我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街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该答复书已于2025年7月31日(第19个工作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我街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二、我街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5年7月4日,申请人黄某容、黄某海、潘某娣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被申请机关1为我街,被申请人机关2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就"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征收补偿事宜,申请公开以下关键信息:1.征收补偿相关核心文件:(1)《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迁苗补偿方案》及全部补偿协议原件(含街道办与某村村委会、村委会与某社签订的协议);(2)荔城街道办制定的《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租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的完整文本及制定依据(含与现行《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说明)。2.村民(社员)会议程序及表决材料:(1)讨论涉案工程征地补偿方案、青苗补偿标准的村民会议或某社社员会议记录(需明确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名单、到会人数、表决内容、赞成/反对/弃权票数及参会人员签名);(2)荔城街处意字〔2025〕37号《处理意见书》中提及的"社员表决同意后签名形成的会议纪要"原件及公示记录(含公示时间、地点、照片)。3.补偿款资金流向及分配明细:(1)荔城街道办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款记录;(2)某村村委会向某社下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转账凭证及某社收款记录;(3)某社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的明细清单(含每户姓名、身份证号、被占土地面积、青苗数量、补偿金额、收款凭证);(4)某社补偿款中"剩余53万元"的具体去向说明及相关凭证。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1)本次征收补偿受益人完整名单(含姓名、家庭人口数、补偿金额);(2)被排除在补偿名单外的12户村民(含申请人)的具体名单、被排除理由及相关决策记录;(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制定依据、市场评估报告(与《增府规〔2018〕2号》文件及市场评估价5万元/亩的差异说明);(4)"社保人员名额"拍卖及转让的相关记录、款项分配明细(针对2023年11月北绕线工程征收涉及的社保名额问题)。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1)荔城街道办及某村村委会所称"已公示补偿方案、会议纪要"的公示照片(含公示位置、时间标识)、公示回执及村民签收记录;(2)某社干部与街道办协商"青苗补偿标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及协商结果确认文件。

    对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1.《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2.荔城街道办制定的《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租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3.荔城街道办事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的银行转账凭证"我街已向申请人公开,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附件。

    对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4.《迁苗补偿方案》",我街已查阅负责涉案房屋拆补工作部门所存档资料,经检索没有相关资料,我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将核查结果如实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其他内容,《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申请人其他申请属于村务公开范畴。《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我街虽对村务信息公开负有指导、督查职责,但不负有直接公开的职责,我街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些材料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由本机关公开,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亦将村民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2,即其实质是提出村务公开。此外,我街该项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就该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街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黄某容、黄某海、潘某娣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黄某容、黄某海、潘某娣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及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村民委员会公开以下信息:"1.征收补偿相关核心文件:(1)《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迁苗补偿方案》及全部补偿协议原件(含街道办与某村村委会、村委会与某社签订的协议);(2)荔城街道办制定的《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租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的完整文本及制定依据(含与现行《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说明)。2.村民(社员)会议程序及表决材料:(1)讨论涉案工程征地补偿方案、青苗补偿标准的村民会议或某社社员会议记录(需明确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名单、到会人数、表决内容、赞成/反对/弃权票数及参会人员签名);(2)荔城街处意字〔2025〕37号《处理意见书》中提及的"社员表决同意后签名形成的会议纪要"原件及公示记录(含公示时间、地点、照片)。3.补偿款资金流向及分配明细:(1)荔城街道办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款记录;(2)某村村委会向某社下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转账凭证及某社收款记录;(3)某社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的明细清单(含每户姓名、身份证号、被占土地面积、青苗数量、补偿金额、收款凭证);(4)某社补偿款中"剩余53万元"的具体去向说明及相关凭证。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1)本次征收补偿受益人完整名单(含姓名、家庭人口数、补偿金额);(2)被排除在补偿名单外的12户村民(含申请人)的具体名单、被排除理由及相关决策记录;(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制定依据、市场评估报告(与《增府规〔2018〕2号》文件及市场评估价5万元/亩的差异说明);(4)"社保人员名额"拍卖及转让的相关记录、款项分配明细(针对2023年11月北绕线工程征收涉及的社保名额问题)。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1)荔城街道办及某村村委会所称"已公示补偿方案、会议纪要"的公示照片(含公示位置、时间标识)、公示回执及村民签收记录;(2)某社干部与街道办协商"青苗补偿标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及协商结果确认文件。"

    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意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1.《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2.被申请人制定的《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租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3.被申请人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的银行转账凭证。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迁苗补偿方案》经查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其余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2025年7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书。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荔城街档案室的电脑上进行检索《迁苗补偿方案》未发现与这份名称一致的文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快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经审核,向申请人公开1.《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补偿协议》;2.荔城街道办制定的《挂绿二分册220千伏线路(荔城段)工程永久占地、临时租地补偿方案》(荔街〔2024〕61号);3.荔城街道办事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的银行转账凭证。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无《迁苗补偿方案》,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迁苗补偿方案》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一、二项答复,并无不当。

    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村民(社员)会议程序及表决材料:(1)讨论涉案工程征地补偿方案、青苗补偿标准的村民会议或某社社员会议记录;(2)荔城街处意字〔2025〕37号《处理意见书》中提及的"社员表决同意后签名形成的会议纪要"原件及公示记录。3.补偿款资金流向及分配明细:(1)荔城街道办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款的收款记录;(2)某村村委会向某社下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转账凭证及某社收款记录;(3)某社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的明细清单;(4)某社补偿款中"剩余53万元"的具体去向说明及相关凭证。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1)本次征收补偿受益人完整名单;(2)被排除在补偿名单外的12户村民(含申请人)的具体名单、被排除理由及相关决策记录;(4)"社保人员名额"拍卖及转让的相关记录、款项分配明细。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1)荔城街道办及某村村委会所称"已公示补偿方案、会议纪要"的公示照片、公示回执及村民签收记录。以上信息主要涉及对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属于村务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对相关村务信息公开负有指导、督查职责,但不负有直接公开的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制定依据,该申请事项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由其公开,并无不当。

    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市场评估报告;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2)某社干部与街道办协商"青苗补偿标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及协商结果确认文件。以上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职能过程中可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未经检索即告知申请人上述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由其公开,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项部分答复内容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一、二项及第三项中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2.村民(社员)会议程序及表决材料:(1)讨论涉案工程征地补偿方案、青苗补偿标准的村民会议或某社社员会议记录;(2)荔城街处意字〔2025〕37号《处理意见书》中提及的"社员表决同意后签名形成的会议纪要"原件及公示记录。3.补偿款资金流向及分配明细:(1)荔城街道办向某村村委会划拨补偿款的收款记录;(2)某村村委会向某社下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转账凭证及某社收款记录;(3)某社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的明细清单;(4)某社补偿款中"剩余53万元"的具体去向说明及相关凭证。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1)本次征收补偿受益人完整名单;(2)被排除在补偿名单外的12户村民(含申请人)的具体名单、被排除理由及相关决策记录;(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制定依据;(4)"社保人员名额"拍卖及转让的相关记录、款项分配明细。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1)荔城街道办及某村村委会所称'已公示补偿方案、会议纪要'的公示照片、公示回执及村民签收记录。"的答复内容;

    二、撤销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三项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开"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市场评估报告;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2)某社干部与街道办协商"青苗补偿标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及协商结果确认文件。"的答复内容;

    三、责令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城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4.补偿对象及标准依据:(3)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亩)的市场评估报告;5.程序合法性证明材料:(2)某社干部与街道办协商"青苗补偿标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及协商结果确认文件。"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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