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坤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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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719号
申请人:钟某坤。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电梯维保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开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0532202506240001)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涉案《答复书》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以下违法不当之处:
一、关于电梯维保合同的公开问题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检索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机制,对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电梯维保合同是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被申请人作为辖区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在履行监督检查、备案管理等职责时,应当获取或掌握该信息。被申请人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由拒绝公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 合理检索义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维保合同属于应公开的监管信息
根据《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将维保合同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若被申请人未依法要求备案,属于行政不作为;若已备案,则其答复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该信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二、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的公开问题
1.被申请人推诿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引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非本机关公开)拒绝公开备案表,但未明确说明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区级监管部门,是否具有备案管理职责需进一步明确。若被申请人确无权限,应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说明,并提供有权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现答复已指引,但未说明法律依据)。
2.备案表属于应公开的行政管理信息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属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若在履职中未获取该信息,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其已协调上级机关或督促备案的证明材料,否则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违法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提供的应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两项信息的答复均未提供具体法律依据(如备案表的权限归属条款)及检索过程,违反了《条例》的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20、21、3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电梯维保要求);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15条(备案规定);
4.《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合同备案)。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申请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2025年6月2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受理申请后,答复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7月8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获取政府信息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寄出涉案《答复书》。
从答复人从2025年6月2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2025年7月4日作出涉案《答复书》,一共9个工作日,到2025年7月8日寄出涉案《答复书》,一共11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人已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亦未对答复人的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二、关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合法。
2025年6月24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答复人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公开的信息为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和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答复人经检索检查材料和办公电脑,未检索到上述的电梯维保合同,答复人未制作或者获取上述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根据《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资格范围、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不属答复人公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人已经告知申请人电梯维保合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也说明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的理由,并告知了公开该信息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答复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清楚,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一)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答复人在处理上述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办公电脑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检索结果为"没有与搜索条件匹配的项"。答复人进行答复时也说明了已经检索的情况,已经履行了检索的义务。
(二)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答复人应该获取或掌握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现行有效的《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资格范围、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该规章要求告知的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非答复人,告知内容为单位名称、许可资格范围、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也并非申请人提及的电梯维保单位合同或者维保单位备案登记表。电梯维保单位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时,告知材料中知否有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答复人并不清楚,且答复人也未获取过上述信息,因此无论有没有进行检索,上述信息都不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答复人在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时已经说明了相关的理由,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依据。至于申请人所列明的《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合理推测为2012年发布的版本,该版本规章已经被废止。
综上,针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答复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索视频显示,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在多台办公电脑中输入"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维保合同"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未能搜索到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的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的相关文件。
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你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保合同和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现答复如下:关于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保合同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的,我局无法公开。关于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答复你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有关情况建议你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联系电话:020-85598569,传真号码:020-85595434,邮政编码:510620……"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将涉案《答复书》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电子邮箱1027389478@qq.com。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检索视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资格范围、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石滩镇某府某期小区的电梯维保合同及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关于涉案小区电梯维保合同,被申请人经检索办公电脑,未能检索到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涉案小区电梯维保合同,故无法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获取和保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基本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备案信息依法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并提供了相应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4日作出涉案《答复书》,2025年7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撤销涉案《答复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增市监信息答字〔2025〕第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