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不服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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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720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4号。
法定代表人:彭琅,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园某小区配套供水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未移交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签收。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小区配套供水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未移交的问题。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若未按时移交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下发《限期移交档案通知书》要求限期补交,逾期未移交的,依法处罚并暂停相关审批手续。对于该项目相关建设档案未移交问题,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并依照问题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性质严重的,区住建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新项目审批。
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8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8月11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第一,申请人认为其房屋所在的某公园某小区存在配套供水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未移交的问题,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告知等。该申请内容涉及某公园某小区业主共有利益,参照前述规定,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由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满足前述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有别于小区其他业主的特殊利害关系,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其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第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于举报和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性质,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向本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肖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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