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星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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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730号
申请人:何某星。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何某星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8月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461746996,以下简称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从违章图片可以清楚看出红绿灯的位置偏向左侧道路,而且该路段灯光较暗,加上下雨过后行车视野影响很大。在右转车道视野,抬头不容易看到靠向左边的红绿灯,红绿灯的位置不合理,影响行车判断。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大队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19时52分许,驾驶粤******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公路某路路口(北往南)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代码:1625)被我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
2025年8月6日,申请人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查明证据:粤******号牌车辆违法图片和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申请人认为:从违章图片可以清楚看出红绿灯的位置偏向左侧道路,而且该路段灯光较暗,加上下雨过后行车视野影响较大。在右转车道视野,抬头不容易看到靠左边的红绿灯,红绿灯的位置不合理,影响行车判断。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于2025年7月23日19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粤******号牌车辆沿增城区荔城街某公路某路路口北往南方向时,在交通信号灯为右转箭头红灯时,右转通过路口,其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人辩称从违章图片可以清楚看出红绿灯的位置偏向左侧道路,而且该路段灯光较暗,加上下雨过后行车视野影响较大。在右转车道视野,抬头不容易看到靠左边的红绿灯,红绿灯的位置不合理,影响行车判断。经查询监控视频和违法图片显示,增城区荔城街某公路某路路口北往南方向交通信号设置清晰、准确,且该交通信号设备设置已经过审核审批,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我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我大队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我大队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我大队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23日19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粤******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公路某路路口(北往南)时,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
2025年8月6日,申请人在线上接受交通处罚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另查明,涉案路段交通信号灯设备设置已通过检测评估及审核审批,并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书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案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19时52分许,驾驶粤******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公路某路路口(北往南),在交通信号灯右转箭头红灯亮起时越过停止线右转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主张涉案路段交通信号灯位置不合理,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涉案路段交通信号灯设备设置已通过检测评估及审核审批,并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被申请人在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路段交通信号灯位置不合理的主张,本府不予采纳。
申请人通过线上平台接受交通处罚处理,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故被申请人各项办案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461746996)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461746996)。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