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滂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4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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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732号
申请人:单某滂。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单某滂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4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5年2月20日14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小区"某柠檬茶"店铺内与朋友一起打扑克牌,被申请人认定为赌博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此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打牌行为系娱乐性质,不构成赌博。当天下午,申请人与朋友在"某柠檬茶"店内进行扑克牌活动,所用的牌局及筹码均由该店提供,且现场并无大额现金交易。所谓"彩头"仅是象征性的小额输赢,目的是增添游戏趣味性,属于常见的社交娱乐方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赌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是否构成赌博需综合考虑目的、金额、频率等因素。本案中,参与者并无牟利意图,数额微小,明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赌博行为。
场所性质特殊,不应简单定性为赌博。涉事地点"某柠檬茶"系对外营业的休闲饮品店,其本身即提供扑克牌等娱乐设施供顾客放松身心。作为消费者,在商家提供的环境下进行适度娱乐活动,不应被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若该店长期存在赌博现象,应首先追究其经营者责任,而非将所有顾客视为违法人员处理。
执法过程中未充分听取申辩意见。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充分听取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亦未就相关事实进行深入核实,导致处罚决定存在偏差。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过度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退一步讲,就算认定赌博,本案中已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应该适用减轻解释的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应给予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政府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分局认为对申请人单某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现答复如下:
一、我分局查明的事实
2025年6月12日22时许,我分局石滩派出所接何某豪报案在增城区石滩镇某城其朋友何某文欠钱不还。我分局民警到场处置发现,报警人何某豪于2025年2月20日14时,与何某文伙同他人在石滩镇某奶茶店利用扑克牌以"锄大地"的形式进行赌博,何某文欠报警人何某豪800元赌资未还,故双方产生纠纷报警。当日,我分局将两人传唤到案调查。经调查,何某豪、何某文、单某滂与姚某良于2025年2月20日14时在石滩镇某奶茶店利用扑克牌以"锄大地"的形式进行赌博,每人拿500元筹码(按1:1比例折算现金),输完筹码可以继续拿筹码。赌博结束进行结算,何某文在赌博中共拿了三次500元筹码(剩下20元筹码),共输1480元,何某豪赢1800多元。我局认定两人的赌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何某豪、何某文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2025年7月2日,参与赌博的单某滂、姚某良经我局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单某滂、姚某良供述2025年2月20日14时,两人伙同何某豪、何某文在增城区石滩镇某奶茶店利用扑克牌以"锄大地"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单某滂输了100多元,姚某良无输赢。综合证据,我分局认定单某滂、姚某良于2025年2月20日14时在增城区石滩镇某奶茶店以"锄大地"参与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5年7月2日对单某滂、姚某良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直接送达单某滂、姚某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单某滂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指认、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指认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我分局复议的意见
(一)我分局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能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2025年6月12日我分局石滩派出所根据管辖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对单某滂等人涉嫌赌博一案立行政案件调查,并根据调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
(二)申请人单某滂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单某滂和同案人员何某豪、何某文姚某良的陈述,赌博行为当日14时许,四人相约到石滩镇某奶茶店大堂,见面后取了店内的扑克及筹码进行赌博,并约定每人各取500元筹码,筹码与现金兑换比例为1:1,如输完可继续取筹码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进行结算。四人在奶茶店的大堂利用扑克牌以"锄大地"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何某文在赌博中输完500元筹码,又拿了两次500元筹码。直至当日18时许,四人结束赌博,对筹码兑换进行结算。结合四人陈述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单某滂伙同何某豪、何某文、姚某良有以带有钱财输赢的目的进行赌博,且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综上,申请人单某滂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三)我分局对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本次赌博行为发生在奶茶店大堂属于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极易引起过往顾客的不良反应及对奶茶店的经营秩序造成影响。且参与赌博的何某豪、何某文因本次赌博产生纠纷冲突,向我局报警。故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单某滂等人的赌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申请人在我分局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减轻处罚,对申请人单某滂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四)我分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违法人员权利义务。
在办案过程中我分局依法保障申请人、同案人各项权利义务,依法传唤展开询问调查、依法开展取证、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和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结果送达被申请人等,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分局对单某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的石滩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报称: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城上有朋友欠钱不还。经现场了解,报警人何某豪与其朋友何某文存在赌博行为,现将双方带回办案区接受调查。同日,石滩派出所对何某豪、何某文等人赌博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2日00时50分至01时09分,13时36分至14时05分,被申请人先后对何某文进行两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何某文称,2025年2月20日下午,他、何某豪、姚某良和申请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绿湖小区某柠檬茶店铺内以扑克牌"锄大地"的形式参与赌博。每人开局拿了500元的筹码,他因一直输钱共拿了三次筹码共计1500元筹码,最后只剩下了20元筹码,筹码和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1。赌局有抽水,每局出现超过40元的,就从中抽取20元作为水钱,用于支付点的奶茶和零食。同日,何某文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二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为申请人,2025年2月20日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小区某柠檬茶店铺内以打扑克牌"锄大地"的方式参与赌博,不清楚申请人的输赢情况。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二组中的1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6月12日01时11分至34分,15时17分至30分,被申请人先后对何某豪进行两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何某豪称,2025年2月20日下午,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柠檬茶店铺内以扑克牌"锄大地"的方式参与赌博。 每人拿500元筹码,按1:1比例折算现金并通过微信转账进行支付,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有何某文、姚某良和申请人。当天他赢了1800多元,何某文输了1480元,申请人给他微信转账500元包括输的钱和水钱。同日,何某豪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三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为申请人,2025年2月20日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小区某柠檬茶店铺内以打扑克牌"锄大地"的方式参与赌博并拿了500元筹码。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三组中的1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同时何某豪的微信交易记录载明,2025年2月20日申请人向他转账500元。何某豪指出该笔转账是当天申请人输钱后转给他的赌资,申请人输了300多元,剩余部分的是水钱。
2025年7月2日13时39分至14时19分,被申请人对姚某良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姚某良称,2025年2月的一天下午,他和何某豪、何某文和申请人在石滩镇的某柠檬茶店铺内以扑克牌"锄大地"的方式参与赌博,打牌过程中使用筹码结算,结束后计算输赢情况后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开局每人拿了500元筹码,以1:1比例计算,筹码有三种颜色,分别代表20元、40元、60元。当天他打了一下午,没输没赢,其他三人的输赢情况不清楚。同日,姚某良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申请人,2025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增城区石滩镇某柠檬茶店和他一起玩扑克牌"锄大地"赌博,申请人的输赢情况不清楚。经石滩派出所核查第一组中的2号男子为本案申请人。
2025年7月2日,石滩派出所出具穗公增(石滩)行传字〔2025〕313603号《传唤证》,因申请人涉嫌赌博,现传唤申请人前往增城区荔城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同日,石滩派出所出具穗公增(石滩)行传通字〔2025〕310169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因申请人不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故暂无法通知家属。
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出具穗公增(石滩)检查字〔2025〕314886号《检查证》,对申请人的人身以及持有的手机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经检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出涉案手机一部,并对其手机进行检查。同日,被申请人出具穗公增(石滩)证保决字〔2025〕31344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移动手机1部)进行扣押30日。
2025年7月2日15时26分至16时14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2025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柠檬茶店内和何某豪、何某文、姚某良以打扑克牌"锄大地"的方式赌钱,结算是根据筹码使用情况(按1:1比例折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他一共输了100多给何某豪,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何某豪,其中100多是打牌输的,另外300多是之前向何某豪买水果的钱。
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伙同他人于2025年2月20日14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小区某柠檬茶店铺内以打扑克牌"锄大地"的形式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同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石滩派出所制作《到案经过》,载明申请人的到案方式系自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到案经过》《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增城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立案调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博"情节严重":(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本案中,首先,虽现场无监控视频,但何某文、何某豪、姚某良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事发时申请人在涉案某柠檬茶店内拿了500元筹码,其后与何某文、何某豪、姚某良在进行打扑克牌活动时,约定以筹码进行交易,事后按照1:1比例折算现金并通过微信转账进行支付,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带有钱财输赢的营利目的且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赌博行为。其次,案涉赌博行为发生在对外营业的休闲饮品店,属于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属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再次,申请人于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另,本案的何某文、何某豪、姚某良对申请人的赌博行为进行了指认,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非亲友之间的消遣娱乐活动。申请人主张其打牌行为系娱乐行为,不构成赌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综合现有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的赌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5〕314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