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根不服朱村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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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17号
申请人:朱某根。
委托代理人:韩墨,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岗村村民,在本村内承包土地若干,为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保障村民和自身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曾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单号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在本村内的承包土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签收申请材料。但是,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至今没有履行村务公开的义务,且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书面回复。
基于此,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材料(EMS:****),请求被申请人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签收,至今答复期限已满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为法定的履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履行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有权就原告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岗村村民委员会向其公示某岗村村务信息,被申请人有权受理其申请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八十五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朱村街某岗村在被申请人职责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有监督、调查核实村社是否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事项进行了调查,并现场督促村委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其后,被申请人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监督的职责。
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2024年10月24日,朱村街道办文并由街道领导审批后由朱村街社区建设办公室牵头处理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书。2024年10月28日,朱村街社区建设办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通过粤政易发送给某岗村领导。2025年1月8日,某岗村将村务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至被申请人处。目前,被申请人已经要求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尽快发送给申请人。至此,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监督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职责,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州市增城区某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岗村委")寄送《村务公开申请书》,称其是某岗村村民,在该村承包土地若干,为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特申请公开申请人在该村内的承包土地情况明细。
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称某岗村委于2024年8月27日签收其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至今没有履行村务公开的义务,且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签收上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
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增城区数字政府集约化办公平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该《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发送给某岗村委工作人员,要求某岗村委在一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履行公开职责。
2025年1月8日,某岗村委作出《村务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一、你申请公开本人在某岗村承包土地情况,经核查,你本人在某岗村集体层面并无承包土地情况,某岗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情况已在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你可在网上查询(https://3z.zc.gov.cn/navigate.do;路径:资产。财务公开--朱村街某岗村--资产公开--资源型资产);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经了解,你本人土地承包情况应由你所属的某岗村井一合作社发包统筹土地,根据现行的家庭承包土地政策,您的家庭份额数将直接决定您所能承包的土地面积,具体的承包土地面积已在你所属合作社进行公示。"上述《答复书》于 2025年3月28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29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于2025年1月3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村务公开申请书》《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快递记录、增城区数字政府集约化办公平台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村务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某岗村委在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内,被申请人有监督、调查其是否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相应的答复处理。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单号为****的EMS快递单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其虽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发送给某岗村委工作人员,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并未全面履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已违反前述规定,构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鉴于在行政复议期间某岗村委已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现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没有意义,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朱村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朱某根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