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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题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24号)

    2026-05-0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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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24号



    申请人:刘某题。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该街道办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星村某和社")。

    申请人刘某题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增荔湖街行决字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是某星村合作社的成员,就要有同等分红、福利待遇,事实我和何某培是合法夫妻,我丈夫待遇有的,我同等就有,不应该给不平等的理由驳回。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刘某题因与第三人某星村某和社之间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其具体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刘某题具有被申请人某和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二、确认申请人刘某题与被申请人某和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同等分红、福利待遇;三、责令被申请人某和合作社向申请人刘某题支付2019年返租款9000元,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返租款38000元,合共47000元。

    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某星村、光明村、太平村、五一村、西瓜岭村、三联村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荔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及(六)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以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其所请求的事项进行处理。

    2024年5月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并附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第三人于2024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答复书》及证据资料,答复如下:"一、申请人合法登记结婚迁入被申请人成为一名成员,申请人是何某培第二任妻子,根据被申请人的村民条约规定,因何某培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没再婚外嫁),男方后期再婚,其再婚妻子迁入本社,前妻及现妻均享受分红待遇,享受分红待遇的最后时间截点为2018年12月31日止,由2019年1月1日开始,被申请人社员离婚后,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未再婚外嫁的),仍享受分红待遇的,男方后期再婚,现妻不予分红,上述村民约定条款是全体村民户主大会会议讨论签名通过,符合我社村民集体组织规定的村规条约,该内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二、被申请人目前已全迁全拆,在社的社员失去了土地耕种收益,全靠征用的10%留用地返租金产生的利益作为日后生活来源之一,为促进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发展,保持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分红发放由被申请人自主决定。申请人主张的过往福利待遇(返租款),鉴于申请人成员资格尚没确认,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鉴于过往分红已全部发放完毕,被申请人不同意补足。综上,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具有本社成员资格,但不具有与其他社员同等的集体分红、福利待遇,对于申请人主张过往的返租款,被申请人不同意补足。"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对申请人刘某题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调查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其于1995年与何某培存在事实婚姻,2008年9月6日与何某培登记结婚。何某培与潘某娣于1987年存在事实结婚,为了潘某娣和其孩子户口登记读书,何某培于2008年9月4日与潘某娣登记结婚,于2008年9月5日与潘某娣登记离婚。

    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调查笔录》记载,何某军称,他认识申请人及其丈夫。2019年股改开始,章程规定该社社员离婚后,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未再婚外嫁的),仍享受分红待遇,男方后期再婚,现妻不予分红,申请人系该社成员的第二任妻子(现妻),因此不享受该社的分红、福利等村民待遇。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申请人在其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尾村和所在合作社有无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2024年11月20日,收到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发来《关于协助调查刘某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复函》,查明申请人刘某题不属于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社的任何待遇。

    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文书。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969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出生于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申请人于2009年1月7日从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尾村某路某号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星村某和路某号(即第三人处)。申请人为户主何某培的妻子。2008年9月6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成员何某培登记结婚。

    2023年1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尾村某冚尾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尾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共同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申请人于2008年9月6日与被申请人村民何某培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至今在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尾村某冚尾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具股东资格,一直未享有股份及分红。

    2024年12月3日,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载明,何某培于2008年8月28日与潘某娣登记结婚。该《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载明,何某培于2008年8月30日与潘某娣登记离婚。

    另查明,2019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召开户代表会议,社员代表共38人,到会人员38人,同意方案签名人数35人。会议内容:讨论本社已离婚夫妇,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无再婚外),男方后期再婚,现妻户籍迁入本社,前妻及现妻均享受分红待遇。享受分红待遇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止。由2019年1月1日起,本社社员离婚后,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无再婚外嫁),男方后期再婚,现妻户迁入本社,在前妻没有再婚外嫁前只对前妻及男方分红,现妻不予分红。

    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挂绿湖项目64.66亩留用地租金,每人9000元。

    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分配64.66亩留用地2020年租金,十成人均9000元;2021年留用地租金,十成人均9500元;2022年留用地租金,十成人均9500元;决定分配挂绿湖征地款,每人19000元。

    上述款项均于2024年1月5日前发放完毕。

    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股东名册》。该名册载明有潘某娣的姓名,为被申请人的股东。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申请书》《调查笔录》、被申请人的《户代表会议纪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后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是否需经表决才能获得成员资格,取决于是否"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原则上也适用于女方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另有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出生在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其因与第三人的成员何某培结婚而将户口迁至第三人处,第三人未提交申请人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证据,且第三人在其答复中亦认可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因此,申请人应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其股东资格的条件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本案中,第三人对该社的成员离婚后,该成员前妻户口尚未迁出,再婚妻子是否享有及何时享有集体分红和相关福利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内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何某培的前妻潘某娣为第三人的股东,申请人系第三人成员何某培的再婚妻子,故应尊重第三人进行集体收益分配的自主权。且,申请人所请求发放的分红款项已实际发放完毕,如重新分配则需要重新计算该期间成员的分红数额,且将稀释每一股权所享有的分红数额,将影响已经发放完毕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利于集体组织的稳定发展。因此,对申请人关于确认其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待遇,并享受返租款等分红福利待遇的请求,本街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申请人刘某题,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2008年9月6日与某星村某和社社员何某培登记结婚,其户口簿显示2009年1月7日刘某题由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尾村某冚尾路某号迁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星村某和路某号,即第三人某星村某和社所在地。刘某题在迁入某星村某和社前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何某培有一名前妻潘某娣,现潘某娣户口仍保留在某星村某和社处。

    2024年1月5日,刘某题以某星村某和社为被申请人向荔湖街道办事处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事项为:2024年1月5日向答复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其具体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刘某题具有某星村某和社的成员资格;2.确认申请人刘某题与某星村某和社的成员享有同等分红、福利待遇;3.责令某星村某和社向申请人刘某题支付2019年返租款9000元,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返租款38000元,合共47000元。

    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刘某题与某星村成员何某培登记结婚将户口迁至某星村某和社处,属于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刘某题具有某星村某和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星村某和社对该社的成员离婚后,该成员前妻户口尚未迁出,再婚妻子是否享有及何时享有集体分红和相关福利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内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刘某题在其丈夫的前妻潘某娣未迁出某星村某和社的情况下,暂不享有某星村某和社处的福利待遇。遂决定:一、确认申请人刘某题具有某星村某和社成员资格;二、对申请人刘某题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4日送达刘某题,同年12月30日送达某星村某和社。

    申请人刘某题收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于2025年1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13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19年1月15日,明星天和社召开户代表会议,会议记录记载,社员代表共38人,到会人员38人,同意方案签名人数35人。会议内容为:讨论本社已离婚夫妇,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无再婚外),男方后期再婚,现妻户籍迁入本社,前妻及现妻均享受分红待遇。享受分红待遇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止。由2019年1月1日起,本社社员离婚后,前妻户籍仍在本社(尚无再婚外嫁),男方后期再婚,现妻户迁入本社,在前妻没有再婚外嫁前只对前妻及男方分红,现妻不予分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行政处理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某和合作社会议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书》、EMS投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的派出机关,在其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的申请进行处理。

    关于申请人刘某题是否具有某星村某和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这一规定原则上也应适用于女方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另有规定"情形。本案中,刘某题与某星村某和社成员何某培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某星村某和社处,属于因结婚到男方住所落户的情形,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决定,确认刘某题享有某星村某和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处理正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确认刘某题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待遇并补发分红款等其他集体福利待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章程或作出的决定没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情形的,可以自行处分集体财产。本案中,某星村某和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对离婚后前妻户口尚未迁出,再婚妻子是否享有及何时享有集体分红和相关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因刘某题丈夫何某培的前妻潘某娣户口仍在某星村某和社处,享受该社社员待遇,某星村某和社依据户代表表决决定暂时不给予刘某题股份分红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被申请人尊重某星村某和社自治的行为,并据此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题关于享有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待遇,并补发分红款等其他集体福利待遇的请求,亦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4〕增荔湖街行决字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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