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祥不服宁西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增府行复〔20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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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4号
申请人:徐某祥。
委托代理人:韩瑞,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宁西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镇前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迪瀚,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徐某祥不服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宁西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广东省增城区永宁街某迳村某岭的房屋。因案涉房屋处于"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的项目征收用地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就该征地征收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落实安置补偿、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在申请人未同意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26日开始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至今为止仍然在进行违法的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强制拆除行为系严重违法。
综上,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政。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案涉土地的征收合法合规,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法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实施。申请人对其案涉建筑物属于地上附作物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明确知晓。
1.2021年3月8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14号),案涉建筑所在地块位于征收范围内。
2.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拆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公示期内无异议,被申请人随即依法实施。
《补偿方案》规定:"地上附着物(除房屋),是指附着在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除房屋外的瓦房、瓦棚、水井、坟墓等一般附着物,评定标准以最终出具测量报告的结构认定为准。"从2022年1月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可明确看出,案涉建筑物属于《补偿方案》中的"地上附着物(除房屋)"。
《补偿方案》规定:"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宁西街道办事处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2021年8月8日,申请人所在村社召开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关于征收本社259.694亩土地相关事宜,包括"同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项目方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给相应权属人"及"同意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为代表,代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街道办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内容。
二、被申请人按照方案规定依法与申请人所在村社签署了包含案涉建筑物在内的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并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因其自身原因不向其所在村社领取补偿款,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果,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
1.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所在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申请人按照《补偿方案》标准签署了《增天高速项目(某迳村)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书》,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将包含案涉建筑物在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给申请人所在的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2.案涉建筑为申请人的养龟场,申请人提出应对其在养的龟按数量、种类等进行价值补偿,该要求超出了《补偿方案》的补偿范围,且诉求的总金额达到按照《补偿方案》标准计算的十倍之多,自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村委干部等反复与申请人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过错。
三、案涉土地权属已转为国有,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以被申请人未满足其超出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的诉求为由,不交付案涉建筑,涉嫌霸占国有土地,被申请人有权对案涉土地进行清场,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如期建设。
1.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所在某迳村某岭社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2022年3月8日分两期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某迳村某岭社,申请人亦在本社领取了相应的征地分红款。
2.2022年9月13日,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增府征〔2022〕18号),案涉建筑所在地块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3.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发函至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某迳村某岭社,要求其履行《增天高速项目(某迳村)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书》的交地义务,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再次与申请人沟通协商,申请人仍然坚持要求给予龟的价值补偿。
4.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建筑内养殖的龟登记造册,有序搬离后,对该已征收土地上的建筑进行清场。
综上所述,申请人明知案涉土地、建筑等已经被依法征收,仍然以其超出《补偿标准》的诉求未实现为由,霸占国有土地,阻碍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被申请人依据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支付包含案涉建筑物在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义务,有权对已征地进行清场。请求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年3月8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14号),预告拟征收增城区宁西街762.948亩土地用于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申请人涉案建筑所在地块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制定并发布《关于印发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拆补偿方案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用地范围及权属情况 本项目征地拆迁影响范围为宁西街斯庄村、某迳村,征用土地面积约787亩集体用地,确切占地面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以实际指界测量及清点数经村、社、农户签名盖指模确认为准。二、适用范围、对象及征收人 (一)本方案使用的征收范围为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建设需要征收的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实际指界测量为准;征收对象为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二)宁西街道办事处为征地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综合包干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综合包干价为14.9万元/亩。具体如下:1.青苗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每亩3万元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实地清点数量及附件1、2、3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亩最高不超过3.9万元。青苗补偿费应从土地征收综合包干价14.9万元/亩补偿款中划出补偿给相关的所有权人。2.苗圃、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只作搬迁费补偿,搬迁费由征地单位与所有权人协商共同委托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上述评估确定搬迁费不超过3万元/亩的,从土地征收综合包干价14.9万元/亩补偿款中划出补偿给相关的所有权人。经评估确定搬迁费超过3万元/亩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另行支付,并在征地总成本中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除房屋),是指附着在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除房屋外的瓦房、瓦棚、水井、坟墓等一般附着物,评定标准以最终出具测量报告的结构认定为准。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宁西街道办事处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者'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1.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由宁西街道办事处按照1.8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面积为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面积)2.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可按照附件4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与被征地单位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某迳村某岭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上述《征收土地预公告》中的约259.694亩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综合包干价14.9万元/亩标准补偿(即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征地养老保险等补偿),合计38694406元。
2022年1月,被申请人委托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宁西街某迳村宗地号为2号的养殖场进行祥查测绘,形成《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该成果表显示宗地号2-1为砖墙铁柱星瓦棚,建基面积141.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1.58平方米,宗地号2-2为砖墙星瓦房,建基面积16.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60平方米,宗地号2-3为砖墙星瓦房,建基面积1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53平方米。
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与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增天高速项目(某迳村)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书》,一致同意按1.8万元/亩包干价的标准解决所有附着物补偿事宜。经核算,被申请人目前已征收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638.674亩集体土地,扣除房屋占地面积0.441亩,地上附着物补偿面积为638.233亩,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11488194元。
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某迳村某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征地补偿款19347203元;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某迳村某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征地补偿款19347203元;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向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附着物补偿款11488194元。至此,被申请人已对上述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毕。
2022年9月13日,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增府征〔2022〕18号),公告如下: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2〕797号),将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三联村、太平村、西瓜岭村,朱村街横望村、山田村,永宁街叶岭村,宁西街斯庄村、某迳村,石滩镇石湖村、吓岗村,中新镇慈岭村、九和村、联丰村、莲塘村,仙村镇岳湖村属下的集体土地235.271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即预公告拟征收的包含申请人涉案建筑所在地块的宁西街762.948亩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显示,2022至2024年期间,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及某迳村村委干部等人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征收补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某迳村某岭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某迳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发出《关于催收交地的函》,主要内容为:"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已于2021年3月8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14号)。我街已于2021年10月与你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协议,并足额将土地款、青苗款及地上附着物等款项拨付到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目前,该项目已顺利动工建设。但位于龟岭社的建筑物(某岭和某二路某号铁棚)仍未拆除,影响项目施工进度。根据与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增天高速项目(某迳村)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书》约定,按1.8万元/亩包干价的标准解决所有附着物事宜以及在收到补偿款后20个工作日内交地。某岭和某二路某号铁棚属于地上附着物,请经济联合社尽快与权属人签订补偿协议及拨付补偿款,并于2024年10月29日前将某岭和某二路某号建筑物拆除,以便全部完成交地。"
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宁西街某岭和某二路某号养殖场内的龟登记造册及搬离后,对该养殖场强制拆除。
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26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征收土地预公告》《关于印发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拆补偿方案的通知》《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增天高速项目(某迳村)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书》、支付凭证、《征收土地公告》、照片、《关于催收交地的函》、拆除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已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或者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或者提存公证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虽被申请人与被征地村集体签订了《增天高速项目(宁西段)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增天高速项目(某迳村)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协议书》,并已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且涉案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但在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补偿标准有异议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由增城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强制拆除,径行占有。被申请人在增城区人民政府未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宁西街道办事处2024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位于宁西街某岭和某二路某号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