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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5〕65号)

    2026-05-0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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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65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田村某围社")。

    委托代理人:高莉,广东金桥百信(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芷欣,广东金桥百信(增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第三人:黄某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新府行决字第43-1号之三《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第三人不具有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受其他成员同等福利待遇。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确认第三人黄某铃具有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申请人的其他成员同等福利待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申请人于2020年7月12日经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是集体成员意志的表现,程序合法。

    2.根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三章第(三)款明确规定:凡因招工、顶职、转干、毕业分配、出国出境、出嫁(招婿)等情况的成员转属他地,从其户口迁出之日起(事实婚姻),六个月后取消资格。本案中,第三人黄某铃的户口虽然登记并保留在申请人所在地处,但黄某铃已于2023年8月17日与案外人周某豪登记结婚,随即就搬离申请人所在地,不在申请人所在地居住和生活,没有履行作为我社社员的义务,因此不能享受分红及其他待遇。

    因此,第三人黄某铃不具有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申请人其他社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黄某铃发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3879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因此,申请人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其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须经全体社员表决决定后才能实施,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利由申请人的全体社员支配享有,申请人对无权代替全体社员作出决定。

    2.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1日《会议纪要》表决通过的"关于新塘镇某河路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分配事项",该会议表决决定征地补偿分配是按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1月11日本社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享受分配。而第三人当时已经外嫁,不具有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能享受该征地款的相关分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照上述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镇政府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有权对第三人申请的确认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福利待遇问题作出处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前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人黄某铃于1994年12月31日出生,其户口簿上记载的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某巷某号",出生地为"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籍贯为"广东省增城市","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记载"1999年05月24日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某田村某某街某号",服务处所为"某田村某围社","户主姓名"记载为"黄某添","户主或与户主关系"记载"女"。同一户口簿另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为"吴某仪","户主或与户主关系"记载"妻"。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协助核查行政处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及户籍变动情况的复函》调查显示,第三人于1995年1月13日新塘镇某田村某某街某号出生入户,1999年5月24日所内依据从新塘镇某田村某某街某号迁入新塘镇某田村某围某巷某号。根据《结婚证》记载,第三人与周某豪于2023年8月17日登记结婚。根据2023年8月30日《新塘镇某田村某围社股东分红分配表》显示,第三人父亲黄某添、母亲吴某仪、第三人黄某铃、弟弟黄某良均在分配表上,为一户。根据调查笔录显示,复议申请人确认第三人父母均为其成员,第三人结婚前享有分红,结婚后停发分红。复议申请人确认向其他成员发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每人3879元,但否认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款每人3266.96元由其发放,陈述是由社保部门发放的。根据第三人提交的2023年11月11日《会议纪要》记载表决"同意某田村某围社征地项目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项目征地社保资金2267270.4(含利息在内)分配到人,属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根据2023年11月13日《通知》记载"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项目征地社保资金现开展分配工作……分配方式:……平均每人3266.96元。"另查,根据《新塘镇农村集体经济报销审批表》《客户电子回单》《农村集体大额用款申请表》显示,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成员每人发放分红3879元,分红性质为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

    三、被申请人基于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使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第三人黄某铃系复议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黄某添、吴某仪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无迁入迁出情形,且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故第三人请求确认其具有为被申请人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福利待遇,被申请人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要求复议申请人补发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3879元的请求,土地征收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货币表现形式,属于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本镇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而第三人要求补发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分配款3266.96元的请求,该请求属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次行政处理范畴,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处理。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正当

    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第三人及复议申请人送达了《参与行政处理及举证通知书》,并在2024年6月14日举行调解、听证。因第三人未参与该次调解、听证,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第三人送达了《参与行政处理及举证通知书》,于2024年7月6日二次举行调查、听证。经充分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年1月11日送达各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正当,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

    第三人黄某铃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第三人黄某铃于1994年12月31日出生,为申请人某田村某围社社员黄某添、吴某仪所生女儿,出生后于1995年1月13日随父母入户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某街某号,于1999年5月24日从上述地址迁至某田村某围某巷某号,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2023年8月17日,黄某铃与村外人周某豪登记结婚,黄某铃结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某田村某围社处,未发生迁出、迁入等情形。

    2020年7月12日,某田村某围社表决形成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股东:1.原持有本社股份分配的成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第(三)项规定:"下列人员取消本社股东资格:1.凡因招工、顶职、转干、毕业分配、出国出境、出嫁(招婿)等情况的成员转属他地,从其户口迁出之日起(事实婚姻),六个月后取消资格;……"

    2021年7月2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布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1〕43号、4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新塘镇瑶田村共217.984亩土地。

    2023年7月14日,太阳城集团官方网站发布穗增府预征〔2023〕113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新塘镇瑶田村共39.621亩土地。

    2023年11月11日,某田村某围社召开关于社保留存资金分配表决会议,表决同意某田村某围社征地项目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项目征地社保资金2267270.4元(含利息在内)分配到人,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2023年11月13日,某田村某围社张贴通知,内容为"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新围片区征地(第二批次用地报批)社保资金现开展分配工作,征地社保资金2267270.4元,人口694人。分配方式:金额按新围社现有(2023年11月11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计发份额,平均每人3266.96元。"同日,某田村某围社召开关于新塘镇公用台区建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事项的会议,表决将新塘镇公用台区建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新围社征地补偿款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按2023年10月17-18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人口平均分配,每人分配3879元。上述两笔款项均未向第三人黄某铃发放。

    2023年12月28日,黄某铃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申请请求:一、确认黄某铃具有某田村某围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成员权益;二、责成某田村某围社支付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分配款3266.96元和新塘镇公用台区建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分红3879元,合计7145.96元给黄某铃。

    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参与行政处理及举证通知书》,书面通知某田村某围社及黄某铃于2024年6月14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查及审理。某田村某围社收到后向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认为黄某铃不具有该社成员资格,不享受社员同等福利待遇。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某田村某围社委托代理人高莉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高莉称:第三人黄某铃的父母都是申请人的成员,第三人黄某铃出生即落户在申请人处,户口未发生变动。第三人黄某铃已经出嫁,虽然户口未迁出,但是根据某田村某围社的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第三人黄某铃已不具有某田村某围社的成员资格。某田村某围社在第三人黄某铃结婚前向其发过分红,结婚后停发。

    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黄某铃及委托代理人莫荣标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其称:第三人黄某铃的父母都是某田村某围社的成员,第三人黄某铃的户口一直在某田村某围社处,第三人黄某铃2023年8月17日结婚,某田村某围社于2023年11月11日开始不向第三人黄某铃发放分红。第三人黄某铃在其丈夫处没有享受成员待遇。

    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增新府行决字第4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1.确认黄某铃享有某田村某围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福利待遇;2.责令某田村某围社于上述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黄某铃发放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款3266.96元和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3879元。

    申请人某田村某围社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本府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撤销(2023)增新府行决字第4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某田村某围社向本府撤回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1月8日作出增府行复〔2024〕666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终止对该案的审查。

    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确认黄某铃享有某田村某围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福利待遇;二、责令某田村某围社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黄某铃发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3879元;三、驳回某田村某围社其他请求。该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1月11日邮寄送达黄某铃及某田村某围社。

    申请人某田村某围社收到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26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协助核查行政处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及户籍变动情况的复函》《征收土地预公告》《新塘镇某田村某围社股东分红分配表》、2023年11月11日《会议纪要》、2023年11月13日《通知》、调查笔录、《新塘镇农村集体经济报销审批表》《客户电子回单》《农村集体大额用款申请表》(2023)增新府行决字第4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的申请进行处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第三人黄某铃出生后即随父母入户某田村某围社处,户口至今亦未迁出,现并没有证据证明黄某铃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黄某铃依法应当享有某田村某围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与该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处理决定确认黄某铃享有某田村某围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福利待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某田村某围社认为根据其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田村某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三章第(三)款的规定,黄某铃不具有该社成员资格,不享受社员同等福利待遇,显然该部分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上述规定而无效,因此,本府对某田村某围社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铃要求某田村某围社向其支付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分配款3266.96元和新塘镇公用台区建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分红3879元,合计7145.96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征地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货币表现形式,属于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而黄某铃在新塘镇公用台区建设某河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已具有某田村某围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社发放的该笔征地补偿款3879元;而广州交通枢纽中心征地留存社保金分配款3266.96元,是征地实施机关给予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本次行政处理范畴,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经核查征地补偿款等的发放时间、发放数额,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三项处理决定,责令某田村某围社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黄某铃支付征地补偿款3879元,并对黄某铃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以外嫁女不享受分红的村规民约为由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增新府行决字第43-1号之三《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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