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琴不服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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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82号
申请人:王某琴。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王某琴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做出答复;
三、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乘坐广州地铁费用4元、行政起诉状打印费1元、专家指导费用9.9元,共计14.9元。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日在广东省政务平台通过网络形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务信息公开(200537202412010001),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因履行行政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一项中提及的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和你局法定代表人出庭率;3、2023年度你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用打印约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信息;4、公开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分管接警和负责审讯(录口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5、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兹奥园康威广场物业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6、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全体具有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信息名单;7、你局2023年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数量;8、你局2023年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制作出《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书》(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并主动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不服全部不予公开内容,特提出行政复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程序违法以及申请赔偿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前置第四项规定"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轻微违法。且错误的告知救济途径导致申请人花费1元打印行政起诉状,花费4元乘坐地铁前往法院,加重了申请人维权的负担,影响了申请人进京上访的经济来源,故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一定的行政赔偿。
二、被申请人全部不予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第十条:……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法释〔2020〕3号)"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及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广州市司法局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的"广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五连升"以及"广州市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其中也包括出庭率,相关内容复议机关的上级都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却告知不予公开,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五项内容经检索后找不到,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做到了全面检索的义务,请求复议机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五项进行全面审查。
三、申请人依法予以被申请人建议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有提出建议的权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建议,申请人的建议如下:1、建议将承办穗公增行罚决字〔2024〕318489号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责令回家种地;2、对沙埔派出所审讯人员以及徇私枉法工作人员当场枪毙;3、拆除沙埔派出所。
综上,被申请人是典型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当扣押办案人员的执法证、扣除相关办案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答复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涉案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对申请人王某琴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正确,已依法履行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一、我分局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024年12月1日(星期日)22时52分,申请人王某琴通过广州市增城区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37202412010001),我分局于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工作日确认受理王某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内容作全面审查,我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申请人王某琴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告知申请人王某琴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并于2024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结王某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按照申请人王某琴的要求,通过快递的形式将答复书告知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我分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适用依据准确。
(一)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因履行行政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信息。我分局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于2024年1月31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了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的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但我分局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会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等情况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情况需要另外加工分析,才能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我分局2023年因履行行政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信息。因此该信息不属于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我分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分局告知申请人王某琴不予提供。
(二)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第一项中提及的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和你局法定代表人出庭率的信息。我分局已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因我分局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会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等情况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信息需要另外加工分析,才能符合申请人要求。因此该信息不属于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我分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分局告知申请人王某琴我分局不予提供。
(三)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2023年度增城区公安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用打印纸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告知申请人王某琴申请公开的该信息已主动公开,可通过增城区门户网站(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网址:zc.gov.cn/gzzcga/gkmlpt/index#3873)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四)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分管接警和负责审讯(录口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申请人王某琴申请公开的是沙埔派出所分管接警和负责审讯(录口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的信息,明确指明是需要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而非沙埔派出所负责人,显然属于我分局内部事务信息。因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分局告知申请人王某琴该信息不予公开。
(五)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兹奥园康威广场物业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的信息。我分局经在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系统没有该物业小区保安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分局告知申请人王某琴没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六)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沙埔派出所全体具有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信息名单的信息。因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分局告知申请人王某琴该信息不予公开。
(七)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数量的信息。因该信息不属于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我分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王某琴我分局不予提供。
(八)关于王某琴申请公开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年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的信息。因该信息不属于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我分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王某琴我分局不予提供。
三、我分局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充分保障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我分局对申请人王某琴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能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区分处理情形,告知其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主动公开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在对其作出答复同时,我分局依法告知其相关救济途径: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0-37890824,020-37890829)提起行政诉讼。其不服答复中全部不予公开的,现已提起行政复议,未实际减损申请人王某琴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求我分局给予行政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我分局在办理王某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正确,已依法履行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1日,王某琴向区公安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为"为了解你局法治政府建设成果,为科研所需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1、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因履行行政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一项中提及的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和你局法定代表人出庭率;3、2023年度你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用打印纸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信息;4、公开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分管接警和负责审讯(录口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5、申请公开增城区新塘镇兹奥园康威广场物业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6、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全体具有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信息名单;7、你局2023年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数量;8、你局2023年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到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未查询到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在奥园中新城市天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情况。2024年12月23日,区公安分局作出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因履行行政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和你局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信息;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数量;增城区公安分局2023年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的信息,不属于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您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增城区公安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用打印纸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信息,已通过增城区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网址:zc.gov.cn/gzzcga/gkmlpt/index#38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您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您申请公开的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分管接警和负责审讯(录口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信息;沙埔派出所全体具有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信息名单的信息,属于人事管理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增城区新塘镇兹奥园康威广场物业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经在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系统没有该物业小区保安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没有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现将以上情况告知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王某琴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签收。
王某琴不服上述告知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第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2023年度区公安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用打印纸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信息",因被申请人已在增城区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址、方式、途径,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6项信息"增城区沙埔派出所分管接警和负责审讯(录口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沙埔派出所全体具有执法能力的执法人员信息名单",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予公开的结论和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第三,被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在奥园中新城市天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情况,未搜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增城区新塘镇兹奥园康威广场物业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故告知没有上述信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既有的直接可以予以公开的信息,而非需要行政机关搜集、分析、汇总而获得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7、8项信息内容是"区公安分局2023年因履行行政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上述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和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出庭率;区公安分局2023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数量;区公安分局2023年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根据上述申请内容的描述可知,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指向并非明确具体的政府信息,而是需要被申请人对其已制作或者保存的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检索、加工、分析、汇总,且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该部分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解释说明具备合理性和事实基础,申请人亦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是不需要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对该部分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区公安分局于2024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王某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告知申请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告知申请人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瑕疵,但上述告知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本府在此予以指正,希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属行政机关需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所谓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直接减少或灭失,主要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据此,本案申请人请求赔偿其提起行政诉讼所产生的交通费、文件打印费、专家指导费,该费用系其在寻求救济过程中的支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行政赔偿的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公开〔2024〕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驳回申请人王某琴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