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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球不服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5〕96号)

    2026-05-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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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5〕96号



    申请人:刘某球。

    委托代理人:王烨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慧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卓华,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某美村某泥车、某新路某路某号。在开发商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下,申请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价款,现因购买该商品房,申请人遭受重大利益损害并对该项目合法性产生重大质疑。为查清项目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项目多项材料。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详见附件一。2024年11月29日快递被被申请人签收。

    2025年1月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称:你申请公开的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监管额度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四、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应及时拨付。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商业银行依约履行账户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

    由此可知,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受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系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合法性依据,申请人系该项目业主,申请的信息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有权利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不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且开发商公司也不能对以上申请公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是其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开展合法经营的前置手续,不涉及商业秘密。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故即使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涉及商业秘密,则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1、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意见书》及其合理理由;2、被申请人关于"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论证报告。"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以该项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系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做出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通过微信向第三方某威公司(以下简称某威公司)征询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日向申请人寄出增住建公开〔2024〕6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第三方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发来《关于征求某园康威广场公开监管资金信息的回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书。

    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园康威广场项目(增城区新塘镇某美村某泥车、某新路某路某号4幢、6幢)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因为在预售资金监管中,被申请人并未区分重点资金进行监管,所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实际指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划拨的相关信息。由于从该三项信息中即能获知某威公司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取的明细信息,因此上述信息的内容因涉及某威公司的销售、财务、客户等信息,故属于某威公司的经营信息。而公司的经营信息往往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公司通常对自己的客户、资产等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防外人知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划拨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

    综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该部分信息公开后可能对某威公司的经营产生相应影响,故被申请人无权擅自对该信息予以公开。并且,申请人只是涉案项目的其中一个购房者,并不能代表全体购房者的意愿以及公共利益,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应当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应内容,亦未规定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明细及预售款提取审批、划拨文件信息可以向购房者个人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在向第三方某威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相应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恰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后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如下:"申请人系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某美村某泥车、某新路某路某号4幢、6幢,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请提供彩色复制件、答复文件需加盖公章)。"

    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询某威公司意见,主要内容为:"……刘某球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你司开发的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信息,该信息可能涉及你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转给你单位提出意见,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本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和提供证明材料的,将被视为同意公开……"该函件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威公司工作人员。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告知如下: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特此告知……"同日,某威公司函复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其不同意公开。

    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02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23202412020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某园康威广场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2024年12月31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涉案《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三项政府信息,分别为某园康威广场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由于该三项信息的内容包含某威公司的销售、财务、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审查第三方提出的理由后,认为第三方提出的上述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的理由成立,故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涉案《答复书》,2024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主张撤销涉案答复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增住建公开〔2024〕7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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